医院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
案情
李某(4岁)因患肺炎住进某儿童医院,某天,其父前来探视,李某当时正在床上玩耍,看见父亲十分高兴,便在床上跳来,恰巧病床已被在医院陪护的李某母亲搬近窗台,当李某跳起靠向纱窗时,纱窗脱落,李某不幸坠楼身亡。事后,李某父母以“窗口无栏杆,纱窗失修易落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以死亡直接原因是病人陪护人擅自搬动病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李某父母诉至法院。
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医院的医疗活动之外的侵权赔偿案件,本案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对此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本案既非医疗事故又不存在医疗过失,医院不负责任;另一种认为医院有过失,应负部分民事责任。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按照医务人员应当的具备的一般的安全常识,病床应离开窗口40到50厘米,才能防止意外,当病人的陪护人将注意病床搬动以后医务人员应及时告知陪护人注意安全,并将病床复位,但本案中医务人员并未尽这一义务。同时,医院对本案建筑物是否安全也应经常检查,楼上病室的窗口应有栏杆,门窗应经常检修,以确保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医院病房的纱窗安置不牢又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才使节某坠楼身亡,医院未尽到良好的安全管理职责,有明显的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陪护人是否承担责任?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病床移动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分析、预见、判断的能力,但作为李某的陪护人,显然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了解病床靠近窗口可能发生危险或意外,李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又是陪护人,本应尽保护被监护人李某不受伤害的义务,但却疏大意,擅自将病床移到窗台前,致使李某死亡,显然,李某母亲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未尽到监护、陪拟之责。对李某的死亡应负一定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李某死亡其母有过错,因此,法院可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