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纠纷始末
案情
患儿男,40天,以轻咳十余天,间断性抽风三天为主诉于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下午4:10被收入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
患儿入院时被诊断为人佝偻病性低钙劂、上呼吸道感染、药物性皮诊。医嘱除给予抗炎和补充能量的输液外,另给10%葡萄糖7ml加5%氯休钙5ml,缓慢静脉注射。当日下午7时,儿科值班护理员李×拿处方去药房剂师屈××,责任心不强,发药时未执行查对制度。将10%氯化钾注射液10ml一支误认为5%氯化钙10ml一支发出。李×回到治疗室后也查对,误将氯化钾当作氯化验室钙吸取了5ml,加入到10%葡萄糖7ml中,给患儿静脉缓慢注入。静脉给药后,患儿家长发现患儿病情加重,急请值班医师诊视,医生即往,风患儿面色苍白,口周发灰,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当班医护人员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吸氧、给洛贝林、付肾素、可拉明、碳酸氢钠等静脉注射。抢救进行到20分钟时,护士陈××发现李×为患儿推注药物的注射器上套着10%氯化钾安瓶,故立即给10%葡萄糖酸钙8ml加入10%葡萄糖8ml静脉注射,药物刚注到一半,患儿呼吸仅为5-6次/分,且呈叹息样。急迟请醉秆行气管插管,使用自动呼吸器,随时吸痰以保持呼吸道通畅,预防脑水肿,保护以功能等。虽经42小时的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患儿的生命,患儿终因高血钾致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水肿于1990年4月8日下午1:30分死亡。
医院和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患儿的入院诊断和治疗方案是正确的。本案的第一责任人是药剂师屈××,她在发送时有执行查对制度,马虎从事,对工作极端不负责,误将氯化钾当成氯人钙发出,这是酿成不良后果的根本原因。本案的第二责任人是护理员李×,在给药是违反“三查七对”制度,没有核对药剂标牌即行静脉注射,也属失职插为,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出现。本案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据此医疗质量分5分;正、副院长和医务科科长等四人,引咎自责;罚奖金3个月;给患儿家长一次性经济补偿。
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5月26日对此事故立案侦查,对第一责任人屈××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对其实行监视居住。地区卫生局对此持不同意见:其一,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规定凡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者,均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过失情节、认错态度等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予以区别对待。其二,事故发生后,两当事人无文过饰非,毁赃灭证和不承认错误的行为与态度。而是积极参加抢救,认识错误。屈××发现发错药后,儿科立即逐级报告给医务科、院领导,医院也及时向地区卫生局作了报告。事故的处理是符合《办法》规定的程序的,是及时的,已达到了惩前毖后的目的,如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精神。据此,地区卫生局派员走走地、市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市人大,最后市人民法院判决屈××无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医疗工作的性质要求医护人员必须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有丝毫懈怠,否则将会给病人和医院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一旦事故发生,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查处,及时解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步4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本案是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关键性标准是考虑“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与否。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作了科学的规定,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从实质上回答了某种行为什么会被认为是犯罪,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不认为是犯罪。结合《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划分是以“情节恶劣”的事实理由,据此对检察院的起诉予以抗辩,赢得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是为医疗事故责任人员免予刑事追究的成功辩护事例。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