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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抱亲子案25年后获得赔偿

错抱亲子案25年后获得赔偿

  【案情摘要】

  1971年3月3日,沈阳市某商店营业员姜某和某工厂工高某同在沈阳市某妇产医院分娩,于当天夜里先后各生产了一名男婴。姜某给孩子取名为兵兵,高某给孩子取名洋洋。3月5日,姜某的丈夫孙某开车接妻子出院,医院护士为姜某抱来婴儿,姜某觉得这个孩子头发稀少,跟自己分娩时看到的不一样。后来,护士重新抱来一个婴儿,姜某怕抱错,请求护士量一下婴儿体重,但被护士拒绝。姜某的丈夫认为该医院是一所国家的正规医院,不可能搞错,于是办理了出院手续。姜某出院回家的同时,将顺路的产妇刘某捎回家中。

  姜某回到家后,心中始终压着疑团,总觉得这个孩子不是自己分娩时看到的孩子。孩子长到10岁左右,姜某夫妇怎么也找不出“兵兵”与另外的一子一女有相像之处。姜某疑团越来越重,她让全家到医院化验了血型,结果只有“兵兵”,是A型,其余全是0型。姜某更加坚信孩子抱错了,于是通过当年和自己一同坐车顺路回家的刘某,找到了高某家。姜某夫妇看到长大了的“洋洋”与自己的其他子女非常相像;高某来到姜某家,看到“兵兵”果然也与自己的女儿十分相像。于是两家认定孩子确实抱错了。但高某怕孩子心灵受创伤,答应待孩子长大后再换。姜某思念亲子心切,一心想换回自己的孩子,于是从1984年开始,到处上访,但由于种种原因,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1995年12月,姜某夫妇和高某夫妇一同带孩子到某医科大学法医系血清学教研室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是:洋洋和兵兵与现在抚养他们的父母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却各自与对方的抚养父母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1996年3月8日,姜家夫妇和高家夫妇及两个孩子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要求为姜某、高某接生的妇幼医院对错抱亲子给六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称:错 抱的责任在医院;错抱给家庭成员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使双方父母身心受到了伤害。而对兵兵和洋洋来说,打击则更大,不仅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学习,而且也耽误了他们的前程。被告方称:原告提出错抱责任在医院的证据不充分。因姜某和高某同在一问病房,也有自己相互抱错的可能。由于医院的病志只保存20年,现在已过了25年,一切证据都不存在,当时的医生护士也无法找到。而且,该医院一直实行的是在婴儿手腕系布条、在胸前挂胸签、标明母亲的姓名,不会出错。姜某和高某均否认“布条”和“胸签”的说法,说当时根本没有,若有,不可能去抱别的孩子……法院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调解,使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确认“洋洋”与姜家夫妇为亲子关系;“兵兵”与高家夫妇为亲子关系。被告方一次给付六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各1万元民币;一次性给付姜某调查取证的交通费和化验费等款项1万元民币,并承担亲子鉴定费3800元。

  【医学法学评析】

  医方25年前失误,患方25年后诉诸法律,却仍然获得了赔偿的案件,在医疗纠纷史上是非常罕见的。患方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在25年后仍燃得到了保护,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患者姜某对医院采取的不是轻信的态度。患者姜某对医院并非轻信的态度,在当今社会并不少见,但在25年前,这种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的态度则确实不多。多数都是像姜某的丈夫那样,相信国家正规医院不会搞错。而姜某却不是这样,当护士抱来第一个婴儿时,她就提出了怀疑;对第二个婴儿,又提出要称体重。这种能够对医院的服务产生怀疑的态度在当时实属少见,可能也正是因为少见,所以护士才认为是不合理的要求,因而拒绝了称婴儿体重的要求。姜某回到家后,疑团仍没有消除,尤其是护士那么随便地说换一个就换一个的做法,就更使姜某感到不牢靠。带着这些疑问将孩子养到十几岁,孩子外表与其他孩子差距之大进一步加重了姜某的怀疑,于是查验血型、做亲子鉴定,并诉诸了法律。纵观25年来的全过程,如果不是姜某始终对医院持怀疑态度,那此案就只能是石沉大海。所以姜某对医院的不轻信态度是本案25年后获得赔偿的关键性因素。

  第二,错抱的双方十几年后仍有幸得以相见。分娩住院通常只是1周左右的时间,同病房内的患者很少能够彼此熟识,尤其是十几年后,双方变化都已很大,即使路上相遇,恐怕也难以认出。本案错抱双方十几年后仍有幸得以相见,并相互确认无疑,应归功于第三者刘某。如果不是刘某认识高某,如果不是姜某的丈夫送刘某回家,从而确保十几年后仍能找到刘家,那么,即使姜某明知自己发生了错抱,也无法找到自己亲生儿子的下落,无法确认医院的错抱责任,当然也就不可能获得赔偿。

  第三,姜某夫妇同为0型血型。血型是体的一种遗传性状,血型抗原的遗传,分别受等位基因的控制,从上一代传给下一代。通过血型检验来鉴别亲子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四个:ABO、MN、Ss、Rh。它们均属红细胞血型,其中最常用的是ABO系统。该系统血型的遗传受三个等位基因A、B和O控制,每个都有其中任何两个基因,这两个基因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相同的称为纯合子,不同的称为杂合子。因此类在这个血型系统中有六种遗传型,即AA、A0、BB、BO、AB、oo。但由于0基因属于隐性基因,只有在纯合状态OO时才能表现出来,而在杂合状态不能表现出来,所以,类ABO血型系统实际上只有四表现型,即A(包括AA和AO)、B(包括BB和BO)、AB、O。这四种表现型中只有O型可以肯定是纯合子,而A型和B型,既可能是纯合子AA、BB,也可能是杂合子AO、BO,而AB型则只能是杂合子。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父母有A或B的,可以传给子女,也可能不传给子女;父母无A或B的,子女也绝不会有A或B;父母某一方为AB型,子女不可能有O型;相反,父母一方为O型,子女不可能为AB型,只可能是A型或B型;父母双方均为0型,子女只能是O型,不可能是其他型。本案中姜某夫妇均为O型,所以,当“兵兵”并非O型时,就可以肯定“兵兵”不是其亲生儿子。反之,姜某夫妇只要有一是A型或B型,都无法排除“兵兵”是自己亲生儿子的可能;如果二中一为A型、另一是B型,那么,无论“兵兵”是什么血型,都无法排除是亲生儿子的可能,因为这样血型的父母所生育的子女,任何一种血型的可能都有。假设姜某夫妇是这样的血型,那么靠检查ABO血型是无法判定“兵兵”是否为亲生儿子的。所以,姜某夫妇同为0型血型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兵兵和洋洋均没有发生大的变异。遗传和变异是生命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遗传是指子代和亲代之间,在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上的相似;而变异则是亲代和子代以及子代各个体之间的差异。本案中的兵兵和洋洋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异,使得双方父母通过外表即可看出是自己的孩子,从而才进一步决定做亲于鉴定,最终使真相得以大自。反之,外表的不相像,会使双方父母一开始就无法辨认出自己的孩子,自然也就不会想到去走以后的各步。

  第五,法律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已不再是纸上谈兵,它正在开始落实到实践中。本案在病志全无,当事的医护员也已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没有轻易下“证据不足”的结论,尤其是当被告方称“医院一直实行的是在婴儿手腕系布条,在胸前挂胸签,标明母亲的姓名,不会出错”的时候,法院并没有轻信,而是根据原告符合情理的陈述,认定被告方确有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解,从而使患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充分的保护。所以说,法律的保护是本案历经25年仍能获赔的根本保障。

  至于赔偿的数额,姜某理应比其他五位原告要多些,因其从带孩子出院时就开始对孩子是否为亲生儿子问题有疑虑,这种疑虑持续了25年,所以姜某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显然要比其他原告更大,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当然,此案是调解结案的,赔偿额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的,所以不存在错判问题。

  错抱婴儿案件除了会给病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之外,还会对整个社会的口质量构成潜在的威胁。错抱双方往往生活在同一座城市内,双方子女互相接触的机会较多,而且由于被错抱的孩子与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有着相同的遗传 特征,在性格爱好等方面会有诸多相同之处,感情上极容易沟通,成年以后若有机会相遇,则异性双方极容易产生爱情,从而在不知不觉之中造成了近亲婚,严重威胁着后代的健康状况和口的质量。在如今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因错抱而导致同胞兄弟姐妹间近亲婚的可能是不存在的,可是,表兄妹、堂兄妹之间的近亲婚却依然可能存在,尤其是第二代、第三代之后,这种因不知错抱而近亲结婚出现的机率将比第一代更大,所以对社会口质量的威胁也就更大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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