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赔偿和补偿
案情
病员女,23岁,足月产,于1995年1月2日入某院妇产科病房待产,于1995年1月3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部腹产术,术中顺利产下一健康男婴。
术中应病人要求,同时做了阑尾切除术。术后二十天出院,后因反复发热,于1995年1月24日转某种瘤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发现前次手术腹腔内存留之纱布垫。诊断为腹内异物存留,合并盆腔急性感染,肠间隙胂瘤,肠粘连性不全梗阻,肠瘘。于局麻下行腹壁引流口异物取出术。
处理
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病人在某肿瘤医院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负担,一次性补偿3000元,并对事故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此案经调解,医院最后给予1.1万元的赔偿,治疗费由治疗单位支付。
评析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医疗单位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的害施细则办理,上述文件因历史的原因,给予病人的补偿很低,加之近年来的物价上涨等因素,更显甚微,如继续照此补偿也显失公平,因此很难取得医院与病员间达成协议。而补偿的提法因历史的原因已不被适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都依公平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按赔偿处理。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