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尚缺乏完备的中医药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中医医疗领域中,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和伪中医行骗等侵权行为不容忽视。
•面对侵权行为,患者应该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中医医疗侵权行为在法律认定方面有其特殊性,解决中医医疗中侵权问题的根本在于颁布符合中医药特色的法律文件,并且加强公众监督的力度。
近年来,中医医疗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重视。但在我国尚缺乏完备的中医药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中医医疗领域中,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和伪中医行骗等侵权行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不仅导致患者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而且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如何促进中医医疗朝着规范化和合法化方向发展,是法律界亟须关注的问题。
中医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认定复杂
首先,责任主体界定的特殊性。当前,除了在中医院有执业的中医师外,在遍布大街小巷的药店里还有许多单独执业的有执业资格或无执业资格的坐堂医,甚至还有居无定所的游医。他们与所在医疗机构的关系难以厘清,一旦其诊疗行为不当导致患者损失,责任主体就很难界定。
其次,侵权类型的复杂性。中医看病,除了传统的“望、闻、问、切”式的诊断行为外,还有针灸、按摩、推拿等,这既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医疗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保健行为。认识不同将导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认定上的不同判断,也将直接影响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到第64条的相关规定。
再次,损害结果界定的复杂性。中医作为一种传统医学,将人体看成一个整体,其治疗行为往往不针对某一具体部位或症状,而是从整体上进行调理,这也导致其治疗结果难以把握,很难用一种量化的标准去评价其结果,例如服用中药后的身体不适、全身乏力等现象,很难界定是否是某种权利的损害。
最后,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在中医医疗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因为损害后果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造成因果链条的无限延长,在认定上存在不少困难。
可申请损害责任免责的特定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医生本人可不承担损害责任,比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中医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中医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中医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另外在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第三方原因造成患者损害、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
解决侵权行为的四个途径
根据“有侵害必有救济”的法理,当前解决中医医疗侵权纠纷的途径有多种,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具体途径有:
双方协商解决。患者如果认为中医医疗机构在对其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可先行收集相关证据,向医方内设的医患办反映、投诉和沟通。当中医医疗机构过错明显,赔偿金额不高时,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由医方直接向患者赔偿。对于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中医医疗机构,医患双方可以提交保险公司认可的机构进行过错鉴定,如果医方过错明显,但对医方过错大小双方有争议,可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最后由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论提出理赔方案,并向患者支付保险金,确保患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行政申诉、复议与行政诉讼解决。首先,患者可以向中医医疗机构所属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书面举报中医医疗机构存在的违规或违法医疗行为,并就其违法事实进行申诉,再由卫生部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即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一旦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则由卫生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协调医患双方,对纠纷进行调节,制作卫生行政调解书和医疗纠纷调解书。如果患者对卫生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卫生部门不履行职责,患者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卫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或不作为行政的行为。
医疗纠纷调解。当中医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将纠纷提交医调委调解,医调委受理后,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委托医调委指定的调解员,一般是既有医学专业技能又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医疗纠纷律师、离退休医学专家、审理过医疗纠纷的法官等,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医学专家论证意见和评鉴结果进行调解,最后签署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提起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患者如果和中医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不成,通过行政申诉、复议与行政诉讼后,仍然对处理结果不服,对医疗纠纷调解部门的调解结果也不认可,那么,最后可以选择提起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决中医医疗中侵权问题的根本在于颁布符合中医药特色的法律文件,为规范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行为、维护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有效避免因缺乏法律指导,民众采取极端行为解决纠纷而造成的社会混乱。这对于构建和谐有序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广大民众还可以借助公共媒体和微信等自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秉持实事求是、依法理性的态度,及时反映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医护质量、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规范中医医疗机构依法、合理开展中医诊疗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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