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2年的一天晚上,某县级医院五楼外科收治一例因“颈部外伤(属于刀刃锐器砍切伤,伤口比较浅)”的患者,患者刚从清创室内清创、缝合完毕走出来时,正遇上迎面而来的“敌人”,对方带着刀具追赶该患者,患者连忙往相反方向逃避,慌乱中爬上医院走廊外阳台护栏避难,不巧的是患者不小心从护栏上摔到地面。随后,医院保安发现,立即通知医务人员进行急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后来,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在履行医疗义务过程中,未对患者尽到相应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对患者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死者“敌人”持刀上楼寻找死者并用刀控制随行人员的行为时,要求手无寸铁的医院工作人员加以阻止是苛刻的,但该医院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场所,应尽力做好对就诊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应是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不但包括事发时有条件地直接阻止险情的发生,也包括在事前的安全保障方面的预防措施,如根据本单位经营场所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完善监控设施等。但事发当晚,该医院的保安人员未在大门口的保安室值班,也无任何监控设施,死者“敌人”将刀放在医院大门口并在那里集结后一起上楼,该医院的保安未能及时发现并报警,客观上为死者“敌人”有恃无恐进入该场所寻找死者致其坠楼死亡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该医院在此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对就诊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慰问金等6万元。 教训和建议 本案中,医院对患者死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而是对患者“敌人”能有恃无恐进入医院存在“漏洞”。第一,门卫保安没有按时按点值班,导致患者“敌人”轻而易举提刀进医院;第二,医院没有在人员进出多的地方、重点科室内外安装监控,不能第一时间阻止可疑违法人员。这是所有医疗机构应该汲取的教训,因医疗机构安保设施不完善导致的赔偿实在不应该。 随着社会进步,患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建设安全、及时、畅通的安保措施势在必行。近年来,全国各地时有患者在医疗机构被无辜伤害的报道,甚至有医务人员在岗位上无辜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安保措施一度被行业当做必须改善的必备措施。 前卫生部办公厅在2012年就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门,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 建议医疗机构对医院安保工作重视起来,一方面保障病人就诊安全,另一方面保障医务人员工作安全。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安装好监控设施和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并在医院醒目位置贴上安全提示语:本院安装有24小时监控设备,希望进入医院所有人员遵纪守法,一旦发现有可疑行为人员,保安有权询问或阻止进入医院,或者拨打110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