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宣传工作是中医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大中医药新闻宣传工作力度,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一、新闻发布制度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心工作,发布中医药新闻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众知情需求,营造中医药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发布国家有关中医药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医药行业重要技术标准;介绍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重大举措以及执行情况;通报中医药重点工作的最新进展;及时发布突发中医药事件相关信息;针对中医药舆情动向,适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发布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中医药政务信息。 (三)局新闻办负责组织局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商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新闻发布的目的,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可受委托为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布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新闻。局机关各部门秘书担任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与本部门有关的新闻发布事宜。局秘书处负责协调与局领导有关的新闻发布事宜。未经局新闻办统一安排,局机关各部门不得自行举办新闻发布会,个人不得以局或所在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新闻。 局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新闻宣传工作条目;局新闻办负责汇总并提交局新闻宣传年度工作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定,每2个月组织召开1次局新闻联络员会议;每半年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召开1次中医药新闻宣传工作协调会,邀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司主要负责人及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确定新闻宣传选题。 (四)新闻发布会主题由局新闻办商局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确定,局有关部门应于新闻发布会前10天将新闻发布稿(限1500字)、背景资料(限3000字)、答问口径(每条限300字)等有关材料送局新闻办。局新闻办负责根据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内容,确定并邀请有关媒体;做好会前中医药热点舆情的收集整理和相关答问口径的协调准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会后舆情监测、总结评估,提交中医药舆情专题报告。 (五)局新闻发言人由局办公室主任和国际合作司司长担任,代表我局对外发布信息。根据新闻发布主题,可邀请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参与发布,必要时邀请局领导发布。 (六)新闻发布具体形式如下: 1.例行新闻发布会。例行新闻发布会每2个月召开1次;发布有关中医药重要信息及工作最新进展。 2.专题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召开;发布中医药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点项目等。 3.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不定期召开;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工作计划或局机关各部门重要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4.发布新闻通稿。局新闻办不定期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医药工作动态信息、突发中医药事件信息,以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同时将新闻通稿和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局官方网站上刊载。对于某些重要工作和热点舆情,在提供新闻通稿的同时,以新闻发言人发表声明或访谈的形式表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观点和态度。 (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药信息发布专家库,库内专家由局机关各部门推荐产生。专家应充分发挥自身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中医药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进展的解读、宣讲和解疑释惑,参与中医药热点舆情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专家对外发布内容需与局发布口径保持一致,未经局新闻办审核批准,专家不得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信息发布专家库专家”名义回应、解读相关工作。 局直属单位、主管社团等需发布其承办的局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重要中医药信息和科研成果,应经局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商局新闻办统筹安排。未经局新闻办审核批准,上述机构不得以局名义或局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制度 (一)局新闻办负责接待并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对局领导及局有关部门的采访,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局机关各部门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二)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领导或向局领导约稿,由局新闻办报局领导同意后,协调局有关部门提供答问口径或文稿,落实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被采访局领导审定后刊发。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有关部门,由局新闻办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提纲,协调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如确实无法接受采访,应书面说明情况。 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如确实需要,应当征得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局新闻办的同意。 (三)局新闻办可根据中医药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媒体集体采访,集体采访的主题、内容、路线等,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境外媒体常驻中国记者的采访申请需经局国际合作司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境外非常驻媒体来华采访,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局国际合作司报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实施。未经局国际合作司同意,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代表局或所在部门接受境外媒体记者的采访(含电话采访)。 三、新闻稿件审核制度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参加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的工作会议的新闻稿,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秘书处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审定。局领导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的报道,以及突发中医药事件的新闻稿件,由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以局名义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由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二)新闻媒体对采写的中医药报道稿件提出审稿要求的,由局新闻办将报道稿件(包括音像材料)及审核要求送局有关部门,局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局新闻办,由局新闻办告知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进行网络直播时,相关部门要对发布内容进行即时审核后上传网络。 (四)为加强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的严谨性、时效性,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局机关各部门须及时提供经负责人审核的新闻宣传答问口径。突发中医药事件和热点舆情答问口径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五)局新闻办负责建立局新闻宣传答问口径库,并根据新闻舆情变化和对外宣传需要,及时征求并更新答问口径内容。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根据工作职能提供相关新闻宣传答问口径。 四、会议及领导活动报道制度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参加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的工作会议,由局新闻办组织宣传报道,新闻通稿由局有关部门起草,按照新闻稿件审核制度要求审定后,以新华社通稿形式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 (二)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局新闻办商局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报道。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由主办部门商局国际合作司、局新闻办确定会议报道事项。 (三)局领导参加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和局主管社团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的新闻稿,须经参会局领导审定。 (四)局领导到外地的调查研究活动、出国出境访问活动或出席行业外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道的,由局有关部门提供新闻稿,局新闻办组织报道。 (五)局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会议或活动,原则上不组织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由局有关部门商局新闻办组织实施。 五、局官方网站和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设立相关专栏,宣传中医药方针政策,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将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通稿等内容上传局官方网站。 (二)局信息办要积极利用新媒体(如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等)传播形式,及时发布、更新中医药信息。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所发布的内容要全面、准确,涉及中医药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突发中医药事件和热点舆情等内容,要严格遵照新闻稿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后发布。 六、突发中医药事件新闻应对制度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突发中医药事件新闻应对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部门、局新闻办和中国中医药报社负责人组成。 (二)局新闻办负责突发中医药事件舆情(含各种新闻媒体的中医药报道、评论,网络上的网评网帖、热点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的总体监测、搜集、分析工作,并送达有关部门。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搜集、分析与工作职能相关的突发中医药事件舆情,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三)一经发现热点舆情,局机关有关部门应将舆情内容、发现时间、传播载体、处置建议等送达局新闻办。局新闻办应对各部门报送的舆情整理分类,商局有关部门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局突发中医药事件新闻应对工作小组。 (四)局突发中医药事件新闻应对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突发中医药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理措施。局新闻办按照局突发中医药事件新闻应对工作小组的要求,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局有关部门提出答问口径,适时对外发布。 (五)突发中医药事件处理工作完成后,局新闻办配合局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善后事宜。 七、新闻宣传工作培训和考核制度 (一)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新闻宣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提出本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意见;把握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突发中医药事件和中医药热点舆情的发布口径;签发本部门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 (二)局机关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协助局新闻办组织安排新闻媒体对本部门的采访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拟宣传的重大工作和典型事迹材料。局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做好与职能相关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局人事教育司要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加强对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从事新闻宣传相关人员和局中医药信息发布专家库专家的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培训内容包括新闻宣传、舆论管理及媒体应对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 (四)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底统计汇总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并对表现优异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