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不准导致7岁儿童中毒
近日,一起医疗用药不规范引发的赔偿案一审作出判决,江苏省如皋市江安中心卫生院退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27.60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796.20元。
1997年8月7日,年仅7岁的石某因呕吐、腹胀、便秘等症状入住江安中心卫生院,卫生院诊断为“不全性肠梗阻”,并为石某肌注胃复安5毫克、阿托品0.25亳克、654-2及碳酸氢纳静滴。因治疗效果不佳,该院于8月8日又给患者单次肌注胃复安10亳克。半小时后,患者石某出现锥体外系症状,四肢抽动、颈项强直。至8月9日晚,石某的病情仍无好转,遂经南通红十字救护中心转入南通医学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胃复安中毒”。经治疗,石某于同年11月3日基本痊愈出院。后不久,石某的家人向江苏省南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998年7月14日,该委员会作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等有关结论。石家后又申请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委员会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结论,仍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他们认为,卫生院使用“胃复安”单次剂量偏大,出现锥体外系症状;卫生院在无明确应用指征情况下,使用阿托品、654-2等药物,应吸取教训。法医认为,胃复安单次剂量偏大,会出现症状,增加诊断难度,亦会对患者产生一定影响,并增加医疗费用。石某与有关方面交涉未果,于2000年7月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安卫生院在无明确应用指征情况下使用胃复安单次剂量偏大,使石某出现锥体外系症状,增加了确诊难度,造成了医疗费用加大等有关后果。其不当治疗所收取的医疗费应返还给石某,对因治疗不寻造成的医疗费增加部分应予赔偿。遂作出前述判决。
200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