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医院被判赔 医务人员当羞愧
今年夏天,一名3岁烫伤幼童辗转多家医院求治被拒,最终死去。本报今年7年21日第10版以《白衣天使为何不伸手施救》为题报道了此事,引起强烈反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各种原因推诿、拒治的4家医院共同赔付20820元给死者父母。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6日凌晨,3岁幼童刘广项在家不慎被开水烫伤,其父母带着孩子先后前往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求治,但前4家医院分别以交押金、没有烧伤科或没有床位等为由拒绝收治。因时间延误,伤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在第五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对急救病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接诊,不得推诿、拒治。
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等4家医院因要病人交押金等客观原因,不执行医疗部门的首诊负责制,致使伤者失去救治机会。虽然4家医院与伤者死亡并无直接关系,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据了解,烫伤儿童被多家医院拒治后残废一事在乌鲁木齐引起强烈反响,事发后不久,自治区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当事医院和医护人员已经进行了严肃处理。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