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残,医院赔偿5万元
1994年3月11日,镇江市消费者丁浩,因腰椎间盘突出和椎管狭窄,左下肢疼痛,在镇江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丁浩左下肢疼痛依旧,且左腿肌肉明显萎缩,行走艰难。
1995年3月15日,丁某要求镇医附院作医疗事故鉴定。4月8日,医院依据所谓的"原始手术记录",作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5月初,丁某向镇医附院出示了两分截然不同的手术记录后,医院作出了"鉴定补充说明"仍未承认是医疗事故。
丁某向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后,8月日市医疗事故鉴委会告知丁浩,仍不能确定构成医疗事故,丁某不服要求重新鉴定。8月17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过重新鉴定,作出了"三级医疗技术事故"的结论。
丁浩依据市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要求镇医附院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7.6万元。医院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最高补偿3000元,因双方长时间"协商和解"不成,丁某于1996年3月18日,向镇江市消协进行投诉。
市消协根据《消法》第11、35、41条,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消费者丁浩人身伤害,致残终身,依法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过市消协多次帮助学法、协调,终于1996年10月21日,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作一次性解,镇医附院赔偿消费者丁浩人民币5万元整,一起医疗技术事故致残的消费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