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到底是谁的错
1998年11月,家住北京市西城区71岁的靳广才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右腿骨折。同年11月12日,靳广才在其合同医院做了手术。骨折手术虽然做得很成功,但靳广才却在手术过程中意外出现昏迷现象。经院方检查抢救,确诊靳广才是在手术过程中突发急性脑梗塞,并随之患上了偏瘫。此后,靳广才一直处于偏瘫嗜睡状态,而这一睡就在医院睡了整整两年。
医院:这儿不是养老院
前不久记者到该医院采访,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靳广才。他鼻子里插着根管子,一动不动地睡在床上、身体已瘦成皮包骨头。
病房的医护人员告诉记者,靳广才就这样整日处于嗜睡状态,仅靠从鼻饲管中注入流食维持生命。医护人员不仅每日要给靳广才测量体温,观察病情变化,而且还要给靳广才配制食物,喂水喂饭……冬添衣夏减被,他们对靳广才就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天长日久,嗜睡中的靳广才似乎也明白了这一切。只要是医护人员走过来,他竟也能吃力地徽睁双眼,甚至流下两行混浊的眼泪……在他们的精心照顾和调治下,靳广才卧床两年之久竟没有生过一次褥疮,没添过什么大病。
“但医院毕竟不是养老院。”该院医务处高主任告诉记者,自从靳广才手术后,靳家便再未付过一分钱医疗费。迄今为止,靳广才已欠院方医疗费高达3万余元。靳家一口咬定靳广才的瘫痪是院方手术造成的,将靳广才留在医院迟迟不肯接走,甚至还提出索赔要求。
靳广才的瘫痪果真是手术造成的吗?据高主任介绍,靳广才的骨折手术当时进行得很顺利,主刀大夫一直在按手术流程严格操作,从始至终未发生违规操作行为。术后伤口愈合,情况很好,证明手术成功。医生在手术时,考虑到老人年龄大,从前曾有过高血压病史,还特地安排了专门人员随时监测病人的血压情况。当手术即将结束时,发现靳广才血压开始升高,人也出现昏迷,呼之不应……经诊断,原来是病人突发急性脑梗塞。发病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因为病人自身心理紧张引起;也有可能是因为手术刺激引起;还有种可能是:病人恰在此时发病,因其本身就有高血压病史……而且,每一个外科手术本身都有可能因为病人的体质不同发生多种意外情况,例如心脑血管意外、麻醉意外等等。目前,医院手术前均要让病人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而上面均已载明手术时将有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情况。但愦憾的是病人家属签字就像走过场,一旦真有意外发生时,往往认准要找医院“算账”……靳广才的例子就是很典型的一个。
高主任说,对于这个患者医院特别头疼,不交费、不出院,医院也没办法,总不能把患者往外抬吧。可总这么占着医院的床位,还整天让许多医护人员操心调治也不是办法,医院开支也大,再有这么几个病人医院可真是无法再经营下去了。
病人家属:我们只想要个明白
记者随后找到了靳广才的儿子靳某。他告诉记者,父亲骨折后到医院手术,但却没想到来不如不来。入院前的父亲神清智明,只不过不能走路而已,可现在却连话都不会说,完全像废人一个。平心而论,好好一个能说会道的人进去了,出来就变成这个样子,我们实在弄不懂这医院的手术到底是怎么做的?
靳某对医院很有意见,首先他认为医院的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针对病人的特殊体质进行详细检查,就草率作出能做手术的结论;第二他认为院方对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应对措施不足,抢救也不得力,易耽误病人的抢救治疗;对医院最大的意见是要求病人家属签字的手术单上所载明的十多种意外责任,这不等于医院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病人家属吗?而且如果没有医生去作专门的解释,又有几个病人家属能真正理解这种种“意外”将会导致病人怎样可怕的结果?
靳某告诉记者,他们并不是想讹医院,只是想弄个明白:父亲的瘫痪到底是怎么得的?为此,他几经周折复印到病历,又三番五次地找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对方就是迟迟不给做鉴定。他于是于1999年5月起诉到法院,但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法院也无法审理…
靳某认为,这件事的责任到底在谁?医院和患者都不能确定,他只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还给他一个事实真象:如果医院是无辜的,那他愿意补齐所有欠款,马上出院;如果医院有责任,那么就必须对此负责。可现在,他却连个讨说法的地方也没有。
医疗鉴定委员会:交不齐欠款不给做鉴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负责人董大夫。据董大夫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病人想申请鉴定时,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得先交清医院欠款再做鉴定。记者问其这一说法是否有明文规定?她说肯定有这么一条规定,但现在一时找不着文件了。因为如果病人都以医疗纠纷为借口而欠费,会阻碍医院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卫生事业的发展,到头来倒霉吃亏的还是病人自己。所以他们不提倡病人以欠费的方式来对付医疗纠纷,而应该走正常的法律途径去解决。病人如果对医院的治疗有怀疑,可以先出院,再申请医疗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病人只是一味地欠费,在医院闹事,那院方肯定不会出病历证明,鉴定也自然也没法做了。
专家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的汤维建教授认为,医疗纠纷中的损害其实应属于《民法》中的一种人身伤害,即是一种对身体健康的侵权。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还是空白,所以只能比照依据《民法》中对于人身伤害的一般规定来处理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此案中,患者欠医院的医疗费当然站不住脚,但却与申请做鉴定和打官司无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能以患者欠费为由拒绝为患者做鉴定,鉴定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医疗鉴定委员会无理由单方剥夺患者的申请鉴定权;医院可以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反诉,而不应以患者欠费为由拒绝向有关单位提供病历。
多年从事医疗纠纷官司的邓利强律师认为,医患者关系其实是一种有偿委认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便相应产生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提供恰当的服务;同时享有知情权(指病情、治疗过程、医药费用等),并享有在一定情况下的治疗决定权(指在医院所提供的治疗方案中选择一种、或保守治疗,或冒险手术等等)。因为医生虽然具备医疗专业知识,但终归是要在患者身上实施治疗,所以最终决定权仍在患者。同时,患者也有义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并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与此相对应,医院则有权利向患者收取医药费,要求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同时有义务向病人提供恰当的治疗。此案中,患者拒向医院交费肯定是不合理的,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不能因此拒绝为其做鉴定,委员会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去审查病人是否向医院交费,它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作出公正的鉴定意见。其次,法院也可以自己开庭审理,委托其它医疗专家进行鉴定。这样才能明断是非,防止医疗纠纷的久拖不决。当然,医院也可以起诉或反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截止记者发稿,这起医疗纠纷仍无新的进展,倒是靳广才的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一位得悉此事的医生感叹地说,不说没有鉴定结论,即使有,医患双方也不一定就对鉴定结果认同……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病(指一些并发症、突发症、手术意外等)哪些是与医院治疗有关的,哪些又是与医院治疗无关的,长期以来,一直是医患双方争论和关注的焦点,本来还有一个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做鉴定,但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又经常遭到患者的质疑。最后的结果往往导致医院被“闹”得无心看病,患者被“拖”得无钱治疗。干了多年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一位老医学专家说,如果病人也能多懂些医学知识就好了。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虽然十易其稿至今仍未出台,据悉,其中有关“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仍是争论的焦点。
200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