婵犵妲呴崑鎾跺緤妤e啯鍋嬮柣妯款嚙杩濋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傚倷鑳舵灙妞ゆ垵鎳愰幑銏ゅ箣閿曗偓閽冪喖鏌ㄩ悤鍌涘 闂傚倷鑳舵灙缂佺粯顨呴悾鐑芥偨缁嬫寧鐎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傚倷娴囨竟鍫澪涢崟顖€鍥礃閼碱剚娈奸梺璺ㄥ櫐閹凤拷 缂傚倸鍊风粈渚€鎯夐懖鈺傚床婵犻潧鐗忕粈濠囨煥閻曞倹瀚� 闂傚倷绀侀幖顐﹀磹婵犳艾绠犻柟鎯х摠濞呯娀鏌ㄩ悤鍌涘 婵犵數鍋為崹璺何涢幋鐐扮箚闁搞儺鍓氶崕鎾绘煥閻曞倹瀚� 婵犵數鍋為崹鍫曞箹閳哄懎鐭楅柍褜鍓涢埀顒冾潐閹碱偊骞忛敓锟� 闂備浇宕甸崰鎰版偡閵夈儙娑樷攽鐎c劉鍋撻崒鐐存櫢闁跨噦鎷�

缂傚倸鍊风粈渚€藝閹峰本鎳岄梻浣告惈閻ジ宕伴弽褜鍤曢柛濠勫枔閻も偓闂佸搫娲ㄩ崰鎾绘偘閵夆晜鈷戦柟绋块閸犳洟鏌熼崙銈嗗 闂傚倷绀侀幉锟犲礉閺囥垹绠犻柟鏉垮簻缂嶆牠鏌ㄩ悤鍌涘 婵犵數濮伴崹濂稿春閺嶎厽鍋嬫繝濠傜墳缂嶆牠鏌ㄩ悤鍌涘 婵犵數濮烽。浠嬪焵椤掑啯鐝€瑰憡绻冮妵鍕敃椤掍礁顏� 闂傚倷鐒﹂惇褰掑垂娴犲瑤澶愬箻娴兼瑧绋忛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傚倷绀侀幉锟犳偡闁秴绠柨鐕傛嫹 闂傚倷绀侀幗婊勫垔閹绢喖绠柨鐕傛嫹 婵犳鍠楀畷鍨吋閸℃浼� 闂傚倷鐒﹀鎸庣閻戣棄绠柨鐕傛嫹 闂傚倷鑳堕崢褎鎯斿⿰鍫濈闁跨噦鎷� 闂傚倷鑳舵灙婵﹫绠戦埢鏃堝即椤喚绋忛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傚倷娴囨竟鍫焊濞嗘劖鍙忓Δ锝呭暙绾惧潡鏌ㄩ悤鍌涘 濠电姷鏁搁崑娑⑺囬鐐村殣妞ゆ牗绮庣粈鍕煥閻曞倹瀚� 闂傚倷鑳堕崢褍顕i崜浣瑰床闁糕剝绋戠壕鍧楁煥閻曞倹瀚� 闂傚倷鑳堕崢褍顕i崜浣虹煓闁哄稁鍘肩壕濠氭煥閻曞倹瀚� 婵犲痉鏉库偓妤佹叏娴兼潙绀夐幖鎼厜缂嶆牠鏌ㄩ悤鍌涘 缂傚倸鍊峰鎺楁嚄閸洖纾婚柣鏂挎惈閸ㄦ繈鏌ㄩ悤鍌涘 闂傚倷绀侀幉锛勭矙閹捐鍌ㄧ憸鏃堢嵁閸℃稒鏅搁柨鐕傛嫹 闂傚倷鐒﹀鍧楁偂閸儱绐楁繛鎴欏灩绾惧鏌ㄩ悤鍌涘 闂傚倷娴囨竟鍫焊椤忓嫧鏋栭柡鍥╁€i敐澶嬫櫢闁跨噦鎷� 缂傚倸鍊搁崐绋棵洪妶鍡╂闁归棿绶¢弫濠囨煥閻曞倹瀚� 濠电姷鏁告慨鎾晝閵堝鏁勯柛顐稻閿涳拷 闂佽娴烽崑锝夊磹濞戞ǚ鏋栨繛鎴欏焺閺佸鏌ㄩ悤鍌涘 闂傚倸饪撮崑鍕洪妶澶婄柈闁规儼妫勭粈鍫ユ煥閻曞倹瀚� 婵犵绱曢崑娑㈩敄閸ヮ剙绐楅柟鎹愵嚙閸戠娀鏌ㄩ悤鍌涘 闂傚倷绀佸﹢杈ㄧ仚濡炪倧缂氶崡鎶界嵁婵犲洦鏅搁柨鐕傛嫹 濠电姷鏁搁崑娑㈡儔閼测晛鍨濇い鏍仜閽冪喖鏌i弮鍋冲湱娆㈤悙鍨枑鐎广儱顦惌妤呮煥閻曞倹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栏目 > 医疗事故专题 > 条例解析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患者拥有哪些权利

患者拥有哪些权利

——访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华

  在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卫生部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均将于9月1日正式实行),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范围有所扩大,事故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承担,改为由独立于患者、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中华医学会承担,部分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赔偿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在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规定,当患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指控的医院如果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法院将判医院败诉。了解患者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患者就医,也有利于执业医师防范医疗纠纷。那么患者究竟有那些权利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华。

  陈志华律师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总的来说,患者具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病自主决定权等。

  生命健康权 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是指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陈志华律师说,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健康权。

  身体权 是自然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陈志华律师列举了一例医院擅自取死者脏器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称:被告在死者在没遗嘱、未经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患者故世后10小时内解剖了死者的尸体,并取出了全部脏器作为标本,这已构成侵仅。要求被告返还死者遗体及脏器,赔偿精神损害补偿费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患者去世,原告即提出要求尸解,医院为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是必要的、合法的,原告诉被告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端指控被告侵权,损害医院名誉,给医院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支付死者遗体在医院存放期间的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原告享有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既未答应原告提出的条件,也未按有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便在原告对被告的诊断及治疗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死者尸体自行进行解剖,并将死者尸体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出,其行为不符合国务院颂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解剖尸体规则》,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应将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原告。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共5000元。陈志华律师说,这起案件反映了的身体权是不可侵犯的。

  隐私权 实际是病格权的一部分。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地侵犯患者的名誉权、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庭生活、爱情等方面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陈志华律师说,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临床医学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或组织阅读;(2)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3)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4)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和其亲属的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蔽部位的原则。

  平等医疗保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完全是无偿获取医疗保健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或者其家属同意。

  关于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陈志华律师认为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和家属行使其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医院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此,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疗机构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陈志华律师说,在手术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医生当机立断并做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先签署相关的文件,如下述的日本手术同意书中有“我同意接受上述的手术。此外,对于依据多数医师判断采取认为适当且必要的追加手术、或者手术变更情况也表示同意。”在美国手术同意书中有“特同意医师及助手们不受现在难以预测的状态所导致的情况所约束,在手术的过程中,实施预定手术、或与其相异但认为属于必要或者系我们期望的手术或治疗。”“特许可拍摄、放映为医学、教育、科学目的,在照片与说明不能判明个身份的前提下,对我身体适当部位进行的手术与治疗进行摄像拍照。”陈志华律师介绍,某医院妇产科为一位50岁的女性患者因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手术。术中医生发现患者左侧卵巢有问题,在未向家属和病交待的情况下,将左侧卵巢与子宫一并切除。术后患者恢复顺利。数月后,患者在另一所医院行常规B超检查时,发现"右侧卵巢囊肿,左侧卵巢缺如",向原手术医院提出质疑。这起案件都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病自主决定权是病权利中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其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条件,是医疗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务员滥用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医学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陈志华律师特别强调,病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有的患者不听医嘱自动出院,就是病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但医师应进行记录并让患者签字。 (作者:熊昌彪)

中国中医药报

2002.08.23


页面功能 参与评论】【字体: 打印文章关闭窗口
下一编:医疗事故赔偿诠释
焦点新闻
·患者就医享有哪些权利
·众说纷纭医患权益4
·众说纷纭医患权益3
·众说纷纭医患权益2
·患者就医享有的十项权利!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权利意味着责任
·维护医患三方权益
·保障医生权益维护医院秩序
温馨提示:如果您怀疑自己有某种健康问题,可到健康社区交流咨询或尽快去医院就医治疗。

栏目列表


Copyright © 2016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瑰吋鐛癿y.com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硅搴穕 rights reserved. 闂傚倷鑳剁划顖炪€冮崨瀛樺亱濠电姴鍊寸紓姘舵煕椤愮姴鍔氱紒鐘劦閺屽秷顧侀柛鎾跺枎椤曪綁鎮介崨濠冩闂佽法鍣﹂幏锟� 婵犵數鍋為崹鍫曞箹閳哄懎鍌ㄩ柤娴嬫櫃閻掑﹪鏌eΔ鈧悧蹇涘煝閺冣偓閵囧嫰骞橀妤€浜剧€规洖娲㈤崑鎰磽閸屾瑧顦︽い锔藉閹筋偊姊洪崫鍕伇闁哥姵鎸惧Σ鎰板籍閸喐娅㈤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傚倷绀侀幖顐︽偋濠婂牆绀堟繛鎴欏灪閸嬬喐銇勯弽銊ヮ棜闁稿鎸婚幏鍛村礃椤垶顥嶉梻浣虹《閺咁亪骞忛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