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性癖现象法律与婚姻问题解答
文/ 陈焕然 博士
易性癖现象不仅仅与医学和心理学等相关学科有关,它还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社会学、伦理学、宗教学、法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就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言,人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1) 在法律上应如何看待易性癖的性别,是承认其心理性别,还是承认其解剖学性别?这个问题,在国外令法院感到十分头疼棘手的。就像某些人会问道:“我们如何确定谁拥有月球”一样令人无从解答,也没有一个能够圆满解答的正确答案。由于易性癖患者的特殊原因,他(她)们不承认自己的解剖学性别,只承认自己的心理性别,他(她)们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他(她)们的这种特殊情况就成了一个让很多人、更包括法 官都感到没有法律依的、难办的问题。
2) 法律是否承认易性癖患者术后的性别?这个问题上,在国外已出现了令易性癖患者感到高兴的迹象。目前,在某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术后易性癖患者都可以通过法律改变其出生证明。在比利时、法国等国家也存在改变出生证明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在这些国家,易性癖患者的术后别已得到法律的承认。他(她)们在改变驾驶执照、人寿保险和结登记等方面将不会遇到大的麻烦。这就使有关部门涉及到一个怎样改变,用什么手段来改变他(她)们性别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承认他(她)们术后改变的性别,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已根据他(她)们的实际情况,出于保护他(她)们的隐私权和尊重他(她)们个人意愿以及方便他(她)们今后生活的目的,对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工作证上对性别一栏做必要的修正。
3)施行GCS是否合法? GCS涉及到移除健康器官的问题(如男变女必须切除原来的男性生殖器,女变男也要切除原有的女性生殖器),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另一个问题,这些人们与生俱来的,且具有正常功能的器官在它们还能发挥应有的能,没有发生任何病变的时候移除它是否人道。如果“无端”地移除它(尽管被手术者本人同意),这是不是残害器官?对此问题各国看法不一。在阿根廷,从事GCS是一项冒险的职业,很可能会因此带来一些法律方面的争议。但在比利时、加拿大、英国和瑞典等国家,如果全面的医疗评价表明这种外科手术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并且这种手术被认真而适当地实施,那么则被认为是合法的。在荷兰和丹麦,有关方面已编纂了一些外科手术要求,其中医疗法律顾问必须首先同意,并按这些要求去做手术,则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我国目前在法律界还没有对做变性手术做出界定,医生们是根据易性癖患者的要求和所具备的条件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给他(她)们做手术。虽然法律界、社会学界对此还有不同意见,但因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典来明确它是可行还是不可行,所以医生们只能本着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手术的方法来解除易性癖患者的痛苦。
4) 易性癖患者对GCS的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施行GCS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前提便是必须应有患者本人的同意,但患者本人对手术的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这在法律界也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在阿根廷,患者的允诺被认为是无法律效果的,因为法官们认为这种允诺是患者本人的病态表现,是非本意的。既然患者是在病中提出的要求,那么他(她)们就是在患病的状态中提出的病态要求,这种要求对于医务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来说,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果。在阿根廷就曾有一位倒楣的医生就只因草率征得病人的允诺后便为其做变性手术而承担法律责任,而被法院宣判犯有人身伤害罪。在美国,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看法,不过近些年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官还是表示赞同实施这种医生和患者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的。在我国,变性手术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为数也不多,充其量也只有数十人。因此在这方面更没有什么前车可鉴,我们医务人员在做这类手术便异常慎重。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易性癖现象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国外和国内还未得到圆满的解决,还有待于医务工作者、法学家和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探讨。使之法律化、规范化。
从婚姻角度上讲,这也是易性癖患者做变性手术前后还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的首要条件,就是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的男女,同性的人是不能结婚的。这就是说,易性癖患者不管他(她)的心理性别生多大的异性变化,长相多么像异性,但他(她)也不能和与自己生理性别一样的人结婚,已婚的易性癖患者在施行变性手术前要离婚,因为法律不允许也不会保护这样属于同性的婚姻。其他方面与易性癖患者有关的还有很多问题会随之而来,像档案履历问题等。总之,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应该尊重易性癖患者权利,任何歧视、排斥他(她)们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尊重和关心他(她)们也是一种人权及人性的体现。目前如果暂时还不能立法,但我们是否也可以通过行政条例来规范完善。易性癖现象是极特殊的一种社会现象和伦理道德问题。它涉及面很广,涉及到医学、法律、道德、伦理、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我认为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医学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对易性癖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我们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进一步用法律来完善它,不但对易性癖患者是件幸事,也是对人类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