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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贵州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新华网贵州频道8月27日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现在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未进行鉴定或当事对结论不服的个例,昨日,贵州省卫生厅出台了相关规定。

  规定县级或地、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的,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地方医学会组织初次医疗事故鉴定;当事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移交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贵州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的,由贵州省卫生厅移交省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对贵州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将不再移交,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昨日,贵州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正式建立,首批572名涉及38个专业(包括法医)的专家领到了聘书。(唐乒)

贵州商报

200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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