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出台
【金陵晚报报道】昨日,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此条例一出立即在医疗界引起极大震动,就其中一些重大改变记者走访了有关人士。
据了解,此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等制定了极为详尽的条款。有关人士表示,此条例修改了以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诸多弊端。比如,部分医疗事故鉴定采取的同行保护使公众对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对原发疾病不同的后果给予等额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尽合理,最高几千元的补偿数额也太低,与民事损害赔偿差额过大等等,此次条例均对此进行了重大调整。
专家认为,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医患双方的主要矛盾,新条例的某些规定,如医疗事故鉴定将设置专家回避制度,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而改由医学会负责,除医学专家外,法医也将参加鉴定等都体现出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以往对患者不公平的状况将得到很大改变。
记者 潘钟
金陵晚报
200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