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状告医院无需医疗鉴定
《华西都市报》2000年12月15日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患者到法院去立案,以前法院都会以“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绝立案。现在省高院明文规定: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同样可以立案。
昨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准备审理的一起发生在4年前的医疗纠纷案,就是我省首例没有医疗事故鉴定而法院予以立案的案件。
据哈尔滨市民张永智称,他在成都某高校就读的儿子张达1994年入学不久,两次因头疼去校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颈椎病。1996年7月13日,张达出现剧烈头痛并伴随呕吐现象,校医只给其注射了镇静剂与止吐药。
当晚20时,张达提出转院,但直到次日上午9时,该校医院才批准其转至成都某大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开了病危通知单和脑增强CT化验单。由于一时无法凑够检查费,该医院只为张达作了平扫检查。直到下午17时,校方派人送钱来,张达才做了CT,被诊断为脑积水。
但此后,医院一直未采取任何有效抢救措施。次日4时,医院宣布张达死亡。张永智当即要求尸检,可医院决定18日进行尸检。18日,张如约到医院却被告知尸检已超过了规定时限。
张永智认为,医院和学校在对儿子的救治中存在严重问题,遂到法院起诉,但却被告知:“按程序,先去作医疗事故鉴定后再来立案。”于是,他又找有关部门作鉴定,结果因种种原因无果。这样该案一时成了“悬案”。
去年11月,省高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立案作出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要求医疗事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法院都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立案受理,并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有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悬案”出现重大转机。今年7月2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张永智诉医院和学校一案。
成都武侯区法院原定昨日下午审理该案,后临时通知本月25日开庭。据悉,届时中央及省市一些媒体将对这一“首例”案件予以关注。
成都成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培西(法学硕士):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除了审查原告起诉的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外,还要看其手续是否完备。这里的“手续”是指证据资料,患者认为医院给自己造成医疗事故,就应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资料,所以长期以来,法院一般要求患者须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才予以立案。
但是,这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弊端是很明显的,就好像是“老子鉴定儿子”。如果法院还按照以前的“惯例”操作,就会使患者显得非常被动。
在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后,省高院针对这一情况出台规定予以明确,即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再完备“手续”(证据资料),法院可以委托大家公认比较公正的单位作鉴定,这样不但让被拒绝作鉴定的患者另有路可走,还增强了鉴定的公正性。
因此,省高院的这一规定保护了患者的利益,也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200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