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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已失责任不明,成都变性索赔案原告败诉

时效已失责任不明,成都变性索赔案原告败诉

  东方网2002年8月2日讯:昨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去年9月轰动蓉城的变性状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史彬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阴茎假体植入手术等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15915元由史彬负担。

  19年是男还是女?

  原告史彬诉称,他因患有双侧隐睾,于1982年8月28日(时年14岁)由母亲将他带到被告单位泌尿科看病。值班医师检查后,提出要办理入院手续进行治疗,并说对他作女性手术。入院第8天,医师们对他进行了双侧睾丸摘除和阴茎切除手术。史彬出院后一直遵医嘱口服雌性激素药物。被告出具的“出院证明书”写明史彬性别为“女性”,史彬也以女性性别办理了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及单位各种手续。去年5月,史彬到被告处做染色体检查,才得知自己的染色体为46XY(即男性)。史彬大吃一惊,当了19年女性,怎么还是男的?

  性别权遭到侵害?

  史彬称,被告在他既不知真相,又不向他母亲说明的情况下将他的男性器官全部切除,导致他不男不女生活了19年,至今没有婚配。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依照《宪法》第34条应享有的性别权。史彬还称,他是在见到染色体报告单后,才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5月23日算起,其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一审为何输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3年4月24日,史彬5岁时就由母亲带到华西医院检查,当时诊断为:男性,尿道下裂,假两性畸形。史彬一直被家长作为女性装扮。原告手术前为女性,其“社会性别”为女性,被告实施手术的目的正当,并得到原告法定代理同意,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法院推定史彬的法定代理最迟在史彬成年(即1986年史彬18岁)时“应当知道”这种性器官矫正手术可能对史彬造成的伤害,而史彬成年后也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被侵害,因此无论是史彬的法定代理还是史彬本,都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史彬的性器官矫形手术是不是一次医疗事故或差错,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作出专家鉴定意见,以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但史彬拒绝作鉴定。

  史彬诉称被告对自己造成损害事实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因此,无论从诉讼时效还是侵权责任,法院对史彬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判决。

医业网

20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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