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医院被判赔偿
河南郑州市民陈某夫妇状告郑州市某医院“尸体腐败”赔偿案,于7月3日上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陈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这起罕见的医疗赔偿案缘于1999年12月4日,陈某夫妇9岁的独生子患阑尾炎到郑州市儿童医院就医,12月29日,其在医院死亡。
2000年4月,陈某夫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500万元。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陈某之子的尸体进行司法鉴定。6月13日,鉴定部门到某医院进行尸体解剖时,因陈某之子的尸体已“高度腐败”,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陈某夫妇认为,在此前几天,儿子的尸体尚好,现在突然高度腐败,是某医院故意毁坏的。于是又一次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之子因病到某医院就医后死亡,其父母因此与某院发生医疗纠纷。在有关部门对陈某之子的尸体进行了全面的病理学检验,提取了主要脏器并加以保存,而且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后,某医院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陈某的尸体进行处理。但是某医院没有及时提出处理请求,所以在陈某之子的尸体存放医院期间,某医院有责任妥善保管尸体。
因某医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致使陈某之子的尸体因冰箱插座脱落而高度腐败,某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