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性病”起纠纷
作者:萧萧
今天上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被医院误诊为"性病"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
今年38岁的尹女士系北京市某幼儿园的职工,她今年5月按规定到某妇儿医院检查身体。该院妇产科大夫仅凭一般肉眼检查,即判定其患有"尖锐湿疣"。次日,她找了另一位她认为更为可信的大夫再次进行了检查,确定不是。谁知,6月13日,该医院竟将此事通知她的单位。由此,她被园长通知"离岗治疗"。
随后,尹女士找到这家妇儿医院,要求澄清。后者让她再到右安医院性病防治所检查,再次排除了"尖锐湿疣"的可能性。
在看到防治所的诊断证明后,妇儿医院为她出具了"除外尖锐湿疣"的证明,但单位至今未让其上班。尹女士认为,妇儿医院的做法,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使其失去了心爱的工作。为此,要求妇儿医院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其各项损失2639.10元。
该医院则辩称,体检时确认尹女士患有尖锐湿疣,因当时没药,大夫嘱其到外面药店买药,同时要求她一周后再来复查。而尹女士一直未到院复查,该院遂于6月13日通知其所在幼儿园,请单位通知尹到院复查。后考虑到尹的病情已好转且已经性病防治所检查,于两天后为尹女士办理了健康证。医院认为,他们仅是依法行使职权,并未侵犯尹女士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实和意见上争议较大,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一方说医院误诊,一方说对方患病后治愈,到底谁是谁非,相信法律在不久后将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检察日报
200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