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生死合同无效
上海消息 日前,上海市一位病人家属因在开刀前不敢签下医院开具的三份“生死合同”,而只得再将病人抬回家。令病家想不明白的是,难道开刀的风险应该由病家来承担?面对病家的顾虑,专家给出建议:不必过分担忧。
这是一位患先天性髋关节脱落症的女青年,几次大手术都未获成功。近日,她住进某医院进行一次新的手术,医院在手术前几天找家属谈话,要求签署三份“合同”。其一,输血方面出现问题,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二,手术风险方面,如果开刀中出现感染、发炎、安装的人工髋关节发生排异现象等,院方不承担责任;其三,麻醉方面,考虑拟用半身麻醉,万一不行,就用全麻,麻醉方面如果出现意外,院方不承担责任。
不少病人家属认为,相对医院来说,患者无疑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不签字,院方就不给开刀,耽搁了病情和生命,最终倒霉的还是病人。所以,人们一般对此的习惯思维是,医生让签字就签字,不签字的是少数。
医院的这类“合同”是否合法合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傅鼎生认为,医院用病人家属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院的过错而造成病人损害的,就不能因病人家属已签字而可以免除责任。而对一些急危病人(如车祸重伤员等),法律规定了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和特殊干预权,就算病人家属不签字,医生也必须进行手术。
专家指出,手术后如果出现医患纠纷,经医疗鉴定或司法鉴定后,明确是院方过错的话,医院与病家所签的免责条款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将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医院与病家签定“生死合同”的习惯做法,病家不必过分忧虑。
今早报
200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