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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多项措施将使医疗事故鉴定更加科学公正

  ■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有三种

  新华社电(记者 朱玉 王炽)昨天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现行办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医疗事故赔偿。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鉴定将改由医学会主持

  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表示,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

  因此,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中华医学会有关负责表示,中华医学会有基础和实力组织疑难、复杂及有争议的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将会客观、权威和公正地对待这项工作,不负国家和百姓的信任和厚望。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新华社电(记者 王炽 朱玉)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或者当事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此外,条例还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

  ■法医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

  卫生部负责说,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条例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要建立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员应当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条例对法医进入专家库的条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从本行政区域外地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鉴定组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明确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本报记者赵新培报道 昨天刚刚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新条例中,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那么患者实际上能否享受到这一权利呢?记者昨天在采访时发现,京城的一些医院早就开始为病提供复印病历的服务了。

  北京同济医院院长吴大真说,医院的病案室从2000年就对患者开放了,“凡是患者要的东西,不需要任何理由,我们一律派专复印。”以前医院出于善意有选择地对部分患者实行档案保密,如肿瘤患者、癌症患者,但现在患者更看重的是知情权,家属需要了解情况、单位需要了解情况,“于是我们尽可能地满足患者的愿望。”

  同仁医院病案室也可以为患者复印档案,医务部丁主任说,准许复印的内容主要是病历的精华部分,如出院小结、药费清单、医嘱单和病理诊断等。她说,患者复印病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报销、保险的需要。据了解,截止到目前同仁医院也没有接待过为打官司要求复印病历的患者。据介绍,医院惟一没有对外开放的病历部分是“病程日志”,“何时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我们在等待上级部门的指示。”

北京青年报

20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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