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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婴儿重度残疾,谁有权决定她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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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孕期只有22周的胎儿突然降生。如果听之任之,这个早产儿就会死亡,而如果进行抢救,即使活下来,也几乎可以肯定,她将是个残疾儿。婴儿的父母想让她自然死亡,伦理学家也支持他们,认为如果让这孩子活着,对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悲剧。但医院方面却坚持认为,自己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只要孩子没有死,就要救活她,其它问题以后再说。

    不幸的是,这个婴儿虽然活了下来,却真的成了个重残儿,十几岁了,还从来没有离开过床,只是“一堆会喘气的肉”。由于担心这个孩子总有一天会没人照顾,孩子的父母几次状告医院,如今又告到了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这个涉及伦理、道德和法律等许多方面问题的案件十分棘手,人们要问:究竟谁有权决定这个孩子的命运?

    早产儿成了残疾儿

    1990年8月17日,当怀孕刚过22周的卡拉·米勒有早产迹象时,她和丈夫马克·米勒来到美国休斯顿市的得克萨斯妇科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认为卡拉的症状是极度早产,就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干预,试图让分娩期拖后,可卡拉仍然早产了。

    医院把这次早产称为“悲剧性早产”。医生告诉米勒夫妇,即使这个孩子能活下来,她以后也无法过正常的生活,延续她的生命只会增加更多的痛苦和负担。医院方面给米勒夫妇提供了两个选择。第一是照常给新生儿喂水喂奶,顺其自然。其结果是宣判这个孩子的死刑,因为如果不进行任何治疗,她活下来的概率几乎为零。第二是对婴儿进行试验性的治疗,尽量抢救。其结果是,孩子即使被救活,她的大脑也会受到损坏,终生与严重的残疾为伴。

    听了医生的话,米勒夫妇十分痛苦。经过慎重考虑,他们决定放弃第二个选择,让孩子自生自灭,让她在父母的怀中静静死去。

    出人意料的是,医院方面拒绝了米勒夫妇的决定。医生告诉米勒,医院的政策是,对于体重超过500克的新生儿都要尽力抢救,而这个孩子的体重是630克,所以医院方面还是按第二个选择对孩子进行了治疗。

    卡拉回忆说,有一个他们从来没见过的医生把孩子抱走了。这个医生把一根呼吸管插进了孩子的肺里。仅就当时的治疗来说,医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孩子救活了。可是麻烦却从此开始。

    当年的那个“微型早产儿”如今已经13岁了,她叫西德妮·米勒。西德妮从小就患有严重的脑瘫,几乎失明、失聪。她不能走路,不会爬,不会说话,甚至不会自己吃饭,一直瘫在床上,成了“一堆会喘气的肉”。医生的预言变成了现实,西德妮成了重残儿!更为严重的是,西德妮的大脑里总会积聚很多液体,医生不得不在她的脑子里放入一个分流器,把液体转移出去。随着年龄的增长,分流器一次次地更换。到2000年,10岁的西德妮已因此接受了13次手术,医疗费用成了天文数字。

    状告医院强制治疗

    看着奄奄一息的孩子,母亲卡拉痛不欲生。卡拉说,她非常爱自己的女儿,可她宁愿西德妮死掉,也不愿她像现在这样活着。“我的孩子受尽了折磨,是医生给她的折磨。决定是医院做的,可是痛苦却要由我们来承担。就因为他们的医疗试验,我的女儿要付出一生的代价,一生都要受苦。我女儿的痛苦是医院的强行治疗造成的,可他们现在却不管她了……如果我们俩有个三长两短,谁来照顾西德妮?”

    为了保证西德妮的一生都能得到照顾,米勒夫妇决定,状告得克萨斯妇科医院和它的母公司“美国医院有限公司”,为自己、更为女儿讨一个说法。

    米勒夫妇的理由很简单,似乎也很充分:医院违背了孩子父母的意愿,强行为西德妮进行治疗,这种治疗将让西德妮和米勒夫妇痛苦一生。这件案子提出了一个焦点性的问题:当孩子的病情严重,并且面临着不确定的未来时,谁有权决定他的命运?是父母还是医生?

    米勒夫妇提起诉讼时,西德妮只有两岁。法院认为她还在发育中,她的症状也许只是发育迟缓的症状,所以没有受理。可是西德妮一天天长大,情况仍然没有好转,于是米勒夫妇第二次提起了诉讼。1998年,得克萨斯州休斯顿地方法庭的陪审团认定医院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在明知西德妮极有可能成为残疾儿的情况下,仍不顾父母的意愿,强行为孩子进行治疗,导致了现在的一切后果。因此,休斯顿地方法庭判得克萨斯妇科医院和它的母公司“美国医院有限公司”赔偿米勒夫妇6040万美元,用于补偿西德妮过去和未来的医疗费用。

    曲折诉讼路

    米勒夫妇胜了官司,长长地出了一口气。这笔钱虽然改变不了西德妮的身体状况,却可以为西德妮提供一份生活保障。

    但是,米勒夫妇高兴得太早了,他们还没有最终赢得官司。对于这项判决,得克萨斯妇科医院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面对对方的上诉,米勒夫妇指出,当时西德妮并不迫切需要治疗。米勒夫妇认为,从卡拉就医到西德妮出生,这期间共有18个小时,医院方面有足够的时间寻求法院的支持,可以用法院的意见来否定米勒夫妇放弃治疗的决定。

    对此,医院有自己的看法。医院认为,卡拉当时只有临产征兆,医院只是努力帮助卡拉保胎。西德妮当时还没出生,那就不算是“一个人”,医院就没有必要请求法院支持日后对她的治疗。西德妮出生后,情况非常紧急,医院已没有时间寻求法院的支持,他们必须先抢救她。

    2000年12月28日,得克萨斯州第十四上诉法庭驳回了休斯顿法庭的判决,认为得克萨斯妇科医院及其母公司“美国医院有限公司”有责任尽力抢救任何有存活可能的婴儿,西德妮也不例外。上诉法庭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医生理应先考虑抢救西德妮,在抢救时可以不考虑她的未来。根据得克萨斯州的《预先指示法》(Advance Directives Act),只有当医生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孩子已经死亡后,父母才能停止维持孩子生命的治疗。只要孩子没死,父母就无权要求医生停止治疗。

    2003年3月,米勒夫妇上诉到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仍要求医院方面承担责任。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已着手审理这一案件。

    涉及医德、伦理和法律的疑难案件

    这个案子的复杂源于法律的空白。当新生儿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一些医院根据新生儿的体重和心肺功能等决定是否采用“冒险性的”试验治疗,而在另外一些医院里,是否进行试验性治疗则由父母决定。波士顿大学卫生和生物伦理学专家乔治·安纳斯说:“事实是,当新生儿有严重的问题时,没有人知道处理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也没有一个必须遵守的法规。”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它引发了医德、家庭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大碰撞。

    一些伦理学家认为,医院应该承担责任。这些批评者指出,医院急于试验一种让早产儿活下来的治疗方法,却不顾后果。“父母更有发言权,因为他们要抚养孩子,要承受一切后果。在他们不同意的情况下,怎么能对他们的孩子进行试验性治疗?”

    田纳西大学医学院新生儿中心主任谢尔顿·科罗内斯博士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只要婴儿还活着,就一定要尽力抢救,直到毫无办法为止,有什么问题都是以后的事,这是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难道要我们看着一个生命消失而无动于衷吗?谁都无权剥夺婴儿生存的权利,她的父母也不行。”

    这个案件的判决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据。根据美国19世纪制定的、至今仍有效的民事法律,如果医生对病人进行某种治疗,必须事先得到该病人的同意,当然下列情况除外:病人失去意识而又需要紧急治疗;病人意识清楚但自己没有判断能力,其监护人又未能及时表达意见。而这一案件的情况是,米勒夫妇要求不采取治疗,让孩子自然死亡,可是医院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美国法律还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从最有利于病人的角度出发来做决定,如果医院方面的意见与父母或监护人的决定发生冲突,医院可以请求法庭拒绝父母的要求,继续为病人治疗。但是,这项规定与1984年制定的《防止儿童虐待与治疗法修正案》相冲突。根据这一法案,如果婴儿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如果治疗只能延缓死亡而没有其它实质性作用,或者治疗的方法太残忍,可以停止治疗。

    这是一个谁都有理的官司,孩子值得同情,米勒夫妇值得同情,医院方面也值得同情。似乎谁都没错,又似乎谁都有错,惟一没有错的是孩子,可她又比任何人的命运都悲惨!

    小资料: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调查,在美国,每10个孩子中就有一个是早产儿。每年约有40万早产儿出生,而其中约有15000个婴儿出生时不足26周。在这40万早产儿中,22周 25周出生的“微型早产儿”的存活率只有10% 15%。在23周后出生的婴儿中,35%可以成活,但有永久性残疾的婴儿比例高达50% 70%,这些永久性残疾包括脑瘫、聋、哑、盲以及智力方面的障碍。27周后出生的婴儿,90%可以成活,但其中15% 25%的婴儿会有终身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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