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癫痫的诊断成立,而无对因治疗的指征时,即需进行药物治疗。由于服药是长期的,有规律性的,并须配合定期的临床和化验检查,在开始时即须和病人解释清楚,以获得其充分合作。治疗时应注意如下用药原则: 药物的选择主要决定于发作类型,也要考虑药物的毒性。 药物剂 量自低限开始,如不能控制,再逐渐增加。理想的剂 量是既能完全控制发作又不产生严重的毒性反应,但如两者不能兼得,而又无其他有效药物,则宁可满足于部分控制。 在效果不够满意时,也可暂不增加剂量即合成并使用第二种药物。 由于大多数药物可产生胃肠反应,故每日剂 量一般均分数次服用。对于仅在夜中发作的病人,用药可以集中在下午和傍晚。 在完全控制后开始减少药量,停服的时间,应根据发作类型、既往发作频率与毒性反应大小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