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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规》 > 下卷\产后类

论产后三禁

观《病机机要》云∶治胎产之病,当从厥阴证论之,宜无犯胃气及上二焦,是为三禁,谓不可汗,不可下,不可利小便。发其汗则同伤寒下早之证;利大便则脉数而伤脾;利小便则内亡津液,胃中结燥。

但使不犯三禁,则营卫自和而寒热自止矣。凡用治之法,如发渴则白虎,气弱则黄 ,血痛则当归,腹痛则芍药。大抵产病天行,从加减柴胡;杂证从增损四物。宜察脉证而用之。详此说虽为产育之大法,然病变不同,倘有是证,则不得不用是药,所谓有病则病受之也。第此经常之法,固不可不知,而应变之权,亦不可执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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