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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http://www.xxmy.com  2005-3-1 22:54:20 ]  【字体:

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破伤风。

  1 毒素制造

  制造破伤风毒素应在隔离的具有专用消毒设备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的墙面、地面及实验台应使用便于消毒的材料。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接受破伤风类毒素全程免疫,以后每10年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凡发生外伤未完全治愈前不能参加工作。

  1.1 菌种

  1.1.1 应选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同意的产毒效价高、免疫力强的破伤风菌株,必要时可对菌种进行筛选。

  1.1.2菌种应定期作全面性状检查(如细菌形态、纯菌试验、糖发酵反应、产毒试验及特异性中和试验等),并有完整的传代、检定记录。

  1.1.3菌种应用冻干或其他适宜方法保存在2~8℃。

  1.2 培养基

  制造种子管及毒素培养基所用的酪蛋白、黄豆蛋白、牛肉等蛋白质应适当加深水解。其他原材料应尽量减少对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的物质,不得含有可引起人体毒性反应的物质。培养基原材料应保证质量,所用化学原料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

  1.3 毒素

  1.3.1 毒素制造过程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经显微镜检查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应废弃。

  1.3.2 毒素须经除菌过滤后方可进行下步制造程序,亦可杀菌后进行精制。

  1.3.3 毒素Lf测定

  用生理盐水将Lf 检定用标准破伤风抗毒素稀释至100Lf/ml,按一定间隔递增量加于一列絮状检定用试管中,每管加待检毒素1ml,摇匀后立即放入50℃水浴中,以首先出现絮状者判定毒素的Lf值,并记录絮状反应时间。

  1.3.4用于生产的毒素不得低于40Lf/ml。

  2 类毒素制造

  2.1 毒素或精制毒素的脱毒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所用甲醛溶液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

  2.2 脱毒试验

  每瓶取样,用体重300~400g豚鼠1只,皮下注射10ml。精制毒素脱毒者可事先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00Lf/ml,皮下注射5ml,于注射后第7、14、21天进行观察,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到期每只动物体重不得较注射前减轻且健存者为合格,发生破伤风症状者应继续脱毒,体重减轻者应予重试。

  2.3 脱毒试验合格的类毒素应做Lf测定。类毒素应为黄色或棕黄色透明液体。

  2.4类毒素之保存时间,自脱毒合格之日起保存于2~8℃不得超过3年。

  3 精制

  3.1 毒素或类毒素可用等电点沉淀、超滤、硫酸铵盐析等方法或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3.2 用于精制的类毒素应透明,无肉眼可见之染菌。

  3.3 精制时所用化学药品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或符合《中国药典》规定,蒸馏水应新鲜。

  3.4 类毒素精制后应加0.01%(g/ml)硫柳汞防腐并尽快除菌过滤。

  3.5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者为1批。

  4 精制类毒素的检定和保存

  4.1pH值应为6.6~7.4。

  4.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无菌试验不合格时可重新除菌过滤,如制品有肉眼可见之染菌应废弃。

  4.3 效价测定

  每瓶取样进行Lf测定。测定方法见1.3.3项。

  4.4 纯度

  精制类毒素的纯度应在1500Lf/mgPN以上。

  4.5 安全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生理盐水稀释为250Lf/ml,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2ml。于注射后第7、14、21天进行观察并称体重。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局部无化脓、坏死,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

  4.6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类毒素精制者自精制之日起,先精制后脱毒制品从脱毒试验合格之日起,效期为3年半。

  5 吸附剂配制

  5.1 吸附剂配制过程所用的器具应清洁、蒸馏水应新鲜,各种药品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

  5.2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者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5.3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5.4 氢氧化铝原液应取样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6 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

  6.1 吸附制品每ml应含精制破伤风类毒素7~10Lf。

  6.2 氢氧化铝用量不得超过3mg/ml。

  6.3 吸附制品应加0.005%~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

  6.4同批精制类毒素用同批吸附剂吸附者为1批,用大罐吸附时每罐为1批,但所用精制破伤风类毒素、氢氧化铝各不得超过3批。

  7 成品检定

  7.1 理化性状

  7.1.1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及异物。

  7.1.2pH值应为6.0~7.0。

  7.1.3 氢氧化铝含量不应超过3mg/ml。

  7.1.4 氯化钠含量应为0.75%~0.9%(g/ml)。

  7.1.5 硫柳汞含量不应超过0.01%(g/ml)。

  7.1.6 游离甲醛含量不应超过0.02%(g/ml)。

  7.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7.3 安全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注射2.5ml于腹部皮下,注射后于第7、14、21天各观察1次并称体重,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注射部位无化脓、坏死,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

  7.4 效力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采心血,分离血清,等量混合,测定破伤风抗毒素单位,至少应含1IU/ml。

  抗毒素单位测定方法:

  用pH7.0~7.4之硼酸硼砂缓冲生理盐水,将被检血清做系列稀释,各取1ml放入一列试管中,然后各加入5个L+/100量破伤风标准毒素1ml(由0.05IU/ml破伤风标准抗毒素标定),盖上胶塞,混合均匀,放37℃结合45分钟,每个混合液各用体重15~17g小白鼠3只,每只于后腿皮下注射0.4ml。

  同时设对照组,即取0.05IU/ml的标准抗毒素1ml,加入5个L+/100的标准毒素1ml,放37℃结合45分钟。用体重15~17g小白鼠3只,每只于后腿皮下注射0.4ml,每日观察动物发病情况并记录。以72~120小时动物全部死亡为判定标准。

  以被检样品与对照组动物死亡数相同之最高稀释度判定之。

  亦可按WHO推荐的效力检定方法(见附录)进行。

  7.5 稳定性试验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3批不同批号的精制类毒素配制的成品,保存于2~8℃,在效期结束之日,进行效力检定,应符合规程要求。

  7.6 鉴别试验

  抽取样品加枸橼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作絮状试验,或将样品调pH至9.0作凝胶免疫沉淀试验,以出现絮状反应或免疫沉淀反应者为合格。

  8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3年半。

  附录WHO推荐的破伤风类毒素效价测定方法(毒素攻击法)

  1 免疫及攻击

  用生理盐水将吸附破伤风类毒素标准品和待检样品以2倍稀释法稀释成3~5个稀释度(中间的稀释度必须在攻毒后能保护约半数动物)。每一稀释度样品免疫体重14~16g小白鼠14只(或250~350g豚鼠至少10只)。另外10只小白鼠不注射作为对照(另外5只豚鼠不注射作为对照)。免疫4周,每只免疫小白鼠攻击破伤风毒素50LD50(免疫豚鼠攻击100LD50),皮下注射0.5ml。对照组健康小白鼠注射25倍稀释的上述毒素(对照组豚鼠注射100倍稀释的上述毒素),每只皮下注射0.5ml,攻击后观察5日,每日记录结果。

  2 试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检品的最低稀释度能保护半数以上动物。

  (2)检品的最高稀释度能保护半数以下动物。

  (3)对照组动物应部分死亡而不全部死亡。

  (4)检品和标准品的剂量反应曲线在平行性及直线性上没有太大的偏差。

  3 结果计算

  用平行线分析法进行结果计算。

  4 结果判定

  待检样品的效价每个剂量应不少于40IU。如95%可信限大于50%~200%则95%可信限的低限效价应大于40IU/1个人用剂量。

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破伤风。

  本品为乳白色均匀混悬液,含防腐剂硫柳汞,长时间放置后吸附剂下沉,溶液上层应澄明无色,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

  接种对象

  主要是发生创伤机会较多的人群,孕妇接种本品可预防产妇及新生儿破伤风

  用法

  1.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剂量

  (1)无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史者应按附表方法进行全程免疫。

  (2)经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之人员,自最后1次接种3年以内受伤时,不需注射本品,超过3年者应用本品做1次加强注射,严重污染的创伤或受伤前未经全程免疫者,除注射本品外,可酌情在另一部位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3)用含破伤风类毒素的混合制剂做过全部免疫者,以后每10年用本品做1针加强注射即可。

针 次 剂量(ml)
 

全程免疫

第1年

第2年

第1针(间隔4~8周)

第2针

注射1针

1.5

1.5

0.5

加强免疫 以后一般每10年注射1针,如遇特殊情况也可5年加强1针 0.5

  孕妇可在妊娠第4个月注射第1针,6~7个月时注射第2针,每次注射0.5ml。

  禁忌

  患严重疾病发热或有过敏史者及注射破伤风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禁用。

  反应

  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行消退。

  注意事项

  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异物,安瓿有裂纹,制品曾经冻结,标签不清及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换另侧部位。

  3.应备1∶1000肾上腺素,供偶有发生休克时急救用。

  保存

  保存于2~8℃暗处,不可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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