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已上市的中药、西药品种有近万种,哪些能作为非处方药,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是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由医药学专家从我国已上市药品中选出的,现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布。
非处方药所具有的专有标识是用于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上的专有标识和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商业企业在分类销售时作为指南性的标志。药品生产企业只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非处方药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后,才可在其产品上印上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即“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为什么要对两类药物作出不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品监管”,防止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或不能正确理解而错误使用。甚至滥用而危及健康,因为处方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必须从严管理。非处方药虽然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其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和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购买所需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