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机多样而又茫然,行为易受情绪情感左右,理智严重缺乏。
第四代罪犯的犯罪主观内因多出于膨胀的私欲动机、骄奢的享乐动机、性本能的刺激动机、非份的占有动机、卑劣的虚荣动机、戏谑的取乐动机、残忍的报复动机、畸型的好奇动机、狭隘的嫉妒动机、“行帮”的“义气”动机等等。社会激烈竞争造成紧张感、压迫感足以使心理承受力低下者产生变态心理,这使第四代罪犯犯罪动机呈现五花八门的繁杂状况。这些动机隐藏于他们人格的深处,形成潜意识,逐渐发展成为犯罪动因,以致他们在实施犯罪的瞬间,人们难以发现清晰的动机轮廓,甚至连他们本人也说不清,道不明。
他们是一群非常“情绪化”的人。当代社会,人际交往频繁,社会变迁时期不同年龄层的人们之间的“代沟”增大,彼此不够理解,不少人际关系蒙上利益原则。实惠、利益冲淡或代替了亲友和同志间的感情,人际冲突纠纷增多,这些都比较容易使他们产生烦恼与焦虑。竞争失败使他们产生负效应情绪:[1]增加挫折;[2]感到压力和威胁;[3]产生沮丧、抵触、嫉妒、报复等消极心理。这些足以使他们感到“人与人之间是狼与狼的关系”,“弱肉强食”是生存原则。加上失学、失业、失恋、失意等不良境遇,于是这些挫折作用于缺乏理智的第四代罪犯身上,迅速外化为反社会的违法和犯罪行为,释放出强大的破坏能量。
四、情感淡漠,缺少怜悯心,不计后果,没有恐惧感或痛苦感。
第四代罪犯从小生活在优越的环境,家长过分的庇护和迁就,使他们几乎都免受了生理、心理、肉体和精神的痛苦体验,不知痛苦和恐惧为何物。由于视听娱乐工具设备的普及,使得人们的闲暇时间都消磨在观看电视节目上,电视夺走了家庭亲情交流,父母给予子女的情感教育大大少于所给的物质照顾,造成他们不懂得体谅关心别人,待人冷漠,对他人很少宽容忍让,无理也要狡辩三分,得理更不饶人。为此,犯罪时往往凭一时冲动,胆大妄为,凶狠残忍,根本不计后果,更不会考虑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给他人带来的痛苦。虽然他们在初中时期都学习过《法律常识》或《公民》课本,粗知法律知识,并非法盲,但他们内心却无视法律,不相信法律的威力,甚至藐视法律,铤而走险。
五、漠视政治,崇尚金钱、暴力。
第四代罪犯对政治生活毫无兴趣或兴趣不浓。目前第四代罪犯犯反革命罪者极少,这从反面也证明了这一点。他们厌恶、逃避政治学习,而谈论最多的是“如何捞钱发财”、“怎么怎么打个‘码头’”等话题,以金钱、武力论英雄。在商品文化强大的惯性推动下,电视播放的暴力色情片越来越多,这些诱导着第四代罪犯去崇拜模仿那些出演“强者”、“冷面”、“残暴”、“英雄”等角色的明星,并在现实生活中刻意模仿追求。腐败、超前消费、“黄毒”、武侠热等现代社会病混合作用于他们身上,使他们无力抵制,乏力招架,最后还是沦为俘虏。调查中发现,他们中不少人把性命当儿戏,认为“杀头不过头点地”,亡命徒“英雄”观味道十足。
六、赌徒冒险和侥幸心理强烈。
当问及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想没想到会被逮捕判刑时,这百名罪犯中57名都侥幸地认为不会被抓住。且他们中不少人都有拒捕和潜逃经历。有些罪犯认为犯罪得手后的快乐值得冒一次险,“抓住算我栽了,抓不住算我赚了”。赌徒心理,溢于言表。
七、民族自豪感缺失,崇拜西方生活方式。
第四代罪犯普遍崇洋羡外,他们对西方的了解仅仅是从影视屏幕上获取的认知。盲目认为西方好,对西方生活方式津津乐道,而对本国历史国情知之甚少,却处处贬损自己的同胞,缺乏民族情感,民族自豪感严重丧失。在他们的犯罪表露中有时可以清楚看到模仿西方的痕迹,他们绝大多数是“追星族”的基本成员,刘德华、史泰龙等歌星、影星偶像令他们如痴似醉。热衷黑社会劫持人质、吸毒贩毒、“性解放”、性放纵等,以图“玩个心跳”,“过把瘾就死”。这也是导致他们游戏人生,走上犯罪的一个因子。
八、乐群性强。
做为独生子女,父母为使他们在家庭中不孤单,在学校、社会上不被人欺负,鼓励他们从小多交几个好朋友,人多势众无人敢欺。因此,第四代罪犯从小就养成很强的乐群性,但这种乐群性却不是与周围人友善相处,而是交结几个“铁哥们”相互帮衬,寻欢作乐,谋取私利,其原则是“没有永远的友谊,只有永远的利益”。因此,为个人或小团伙利益可以不惜损害整个社会,这些不良分子纠合一起,破环能量就会产生乘法效应。调查中发现39%的罪犯是共同犯罪,且都是主犯,他们的同案犯也都是他们的同龄人。这足以说明第四罪犯的这一心理特点。(作者单位:陕西省第三监狱)
----辑自劳改劳教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