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3月15日开始施行
记者赵玲报道2004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 长吴仪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共同签署了《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三 十三条,自2004 年3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正式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2002年~2
003年,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 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 部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 过讨论、征 求意见、审议等各阶段的工作,先后进行了十余次修改,最终形成定稿。
《办法》将两部局规范性文件修订为两部局联合令,通过加大法规力度,提高执法强度,进一步提高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的工作效率,真正 做到组织指挥统一、信息渠道畅通、行政决策科学,发挥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工作的“预警”作 用。修订后的《办法》将更有利于规范上市后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目标的实现。(赵玲)
2004.03.18
产经网-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