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之间仍需沟通理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了。谈到感受,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院长李旭说:“好处是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明显促进作用。但具体到纠纷或事故的处理,条例或法规的执行环境并没有明显改善。”
据李旭院长介绍,2001年,西安交大一院新病房楼16层消防喷头在没有任何诱因的情况下突然喷水,一位二次肾移植病人被淋湿了。换到另一病房后12个小时,该病人因肾动脉出血,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与淋水无关,但法院还是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7万元。为此,李旭一直十分郁闷。9月13日,李旭来京参加全国百佳医院院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会上,他说出了自己的郁闷。
条例或法规的执行环境仍不理想的诸多原因中,医院管理者不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重要的一条。
兰州某医院在为一胃癌晚期病人做手术前,明确告知病人和其家属有发生瘘的可能,病人和家属都同意手术。可当手术创口真的“瘘”了,病人和家属又都反悔。病人呆在医院不走,60多万元的欠费也不交,医院束手无策。针对这类问题,已代理医院处理过30多起医疗纠纷的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为院长们支招:即使患者或家属天天到院长办公室坐着“文明”地闹,你也可以找管片派出所,派出所至少应该对闹事者给以训诫。如果派出所不管,就可以告他行政不作为。对恶意欠费、不打官司、赖着不走的病人,医院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到法院起诉病人,让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听到这样的指点,一位院长如梦方醒:“我们早就应该这么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时间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已经跑了七八个省作实施情况调研。他发现,条例实施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鉴定问题。最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有些鉴定专家并不懂如何鉴定,常常把鉴定会开成学术讨论会,讨论的内容往往是某例手术如何做才会更完美。这样鉴定下来,势必影响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陈志华认为,由医学会组织专家作出的鉴定,只要严谨可靠,法官多会采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精神实质,是用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手段,调节医患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还双方是“同一战壕战友”的本来角色。在目前社会公众文明素养有待提高、个别人法律意识仍很淡漠的情况下,要想使这个条例尽可能大地发挥效用,社会各阶层、各利益集团之间,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解和沟通。
有些人认为,反正举证责任倒置,我告医院不用我举证。一直关注这一现象的孙东东教授说,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过错追究原则。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推定医院无过错。医院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对此,患者认为只要打官司、把医院推向被告席,自己就可以静等开庭而无须举证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同样,医院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增加医院负担,是对患者公平、对医院不公的认识也是不对的。他说,医院要在医疗纠纷中免责,就要严格遵守医疗常规和规范,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做到措施到人、落实到物。在这方面,很多医院做得还很不够。
与会者建议,国家应立即研究制定医疗事故赔偿定额,杜绝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现象,从客观存在的利益驱动机制上,防范个别患者滥用讼权。
20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