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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应立法

医疗事故鉴定应立法

冯薇

  在九届全国大四次会议上,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来自医疗卫生界的全国大代表表示,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尽快出台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的相关法律,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王佩君代表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地方法规,把医患关系定为一般消费关系,把医院定为经营者,把患者定为普通消费者,把医疗服务等同于一般的商品消费。这个《办法》一出台,在医务界引起极大反响。这次到北京开会,医务界同仁让我把这个意见带到会上来,我已向大会提交一个“医疗服务不能等同于商品消费”的议案。

  浙江上虞市民医院党委书记葛英姿代表补充说,很多不顾医疗消费的特殊性,一味地与医院打闹,让医务员在精神上不堪重负。有时为了息事宁,医院即使没有过错也花钱买清静。这就混淆了是非。医务员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20世纪80年代的法规,离现在时间较长,一些条文需要修订。另外,这个《办法》在有的地区或有的部门没有法律效力,形同虚设。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行为,这对医患双方都有好处。

  北京市儿童医院名誉院长胡亚美代表说,现在,一些医院医患关系比较紧张。有说这是因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水平的要求也提高了。但高要求应该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在科学前提下的提高。北京一家医院里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名护士为一个新生儿输液,由于病孩血管太细,护士一次没有扎进去,患儿家长就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由此造成的医疗纠纷让医院很无奈。

  安徽省立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张雪芬代表说,现在各地在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时,具体应用哪一个法律或法规来解决问题十分混乱,有的用《民法》,有的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用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没有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所以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她说,安徽代表团去年就这个问题专门递交过一个议案。她认为,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国务院过去下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作废,还应该参照执行。对于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尊重专家的意见,切实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妇产医院院长刘豫阳代表说,医疗纠纷正严重困扰着医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制定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是医疗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没有它,医疗卫生改革会增添很多困难和波折。湖北省曾发生一起脑瘫儿死亡的医疗纠纷案。此案后来经过专家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依然判决医院赔偿患儿家属290万元的天价,这件事让整个医务界震惊。我们认为,没有一部统一的处理这类事情的法律,就谈不上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江苏徐州市第四民医院妇产科主任郑大慈代表说,近几年,医院里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说明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本是一件好事。我们的医疗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有时却显得无法可依,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现在一些医生不敢开展风险大的手术或治疗,因为一旦出了问题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这样下去,对医生、对病都是不利的。

  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华西医科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所长梁德荣代表认为,我们呼吁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不只是为了使医务员的利益得到保障,而是要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这一点是应该讲清楚的。现在医务界士对这个法律法规的出台非常关注,要求也非常迫切,们就以为这个法只是维护医务员利益的,这是错误的。立法是为了使大家在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时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医疗事故的处理走上法制轨道。

<a href=http://www.xxmy.com>健康</a>报

伽玛医生

200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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