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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主持人治鼻子治出官司,患者呼吁知情权

重庆一主持治鼻子治出官司,患者呼吁知情权

田文生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患者有权选择鉴定专家,这是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赋予患者的权利。然而,重庆市一位电视主持在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发现: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找到可以信任的专家并不像想像中的那么容易。

  ——假设所有25位候选专家中,患者认为其中24位都应该回避,这样,符合他的期望的专家仅剩下1名了,如果他降低标准,他将不得不接受如下现实:自己选出的专家就是认为自己原本认为应回避的,这类还占据了绝对多数,这怎么能保证患者自己参与选择的专家不会“坑”自己?

  ——更关键的是,患者欠缺专业知识,专家的鉴定是医疗纠纷中他们的主要依靠,而他们对专家的情况并不了解,仅仅知晓专家的姓名、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这些信息,可这些信息能否杜绝专家和当事医生关系密切的可能?

  治鼻子治出官司

  2002年4月,重庆市某区电视台新闻主持肖于为了能去除播音中掺杂的少许鼻音,使自己的声音更趋完美,时年27岁的她慕名前往重庆市某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下简称附二院)求治。

  附二院是一所三级甲等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肖于在播音中出现的鼻音是因其鼻中隔左偏造成的,需进行“鼻中隔偏曲矫正”手术。4月11日,肖于的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该份同意书上标注了四项风险:麻醉意外、术中出血、术后出血及感染、术后鼻腔粘连。

  4月12日,医院为肖于做了手术;12天后的4月24日,肖于出院;5月7日,她在重汽职工医院发现鼻中隔穿孔,并在多家知名医院得到证实;5月9日,附二院在复查时证实:这是一个3×1.2厘米的大穿孔。“自从手术后,我就鼻子干燥、出血、头痛、头昏,晚上睡觉发出怪叫声、哨声。有时鼻涕不由自主流出来,而且痂皮很多,呼吸困难、嗅觉减退,已从事9年的播音工作也不得不宣告结束。每天,我不得不带着心灵的创伤和身体的痛苦到医院治疗。游泳、唱歌等一些原本属于我的爱好,也被无情扼杀。而且,药物将伴随我终生。”肖于说,“现在,每天醒来后,我条件反射般的第一件事就看自己的鼻子是否塌了下来,我每天都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之中。”

  据肖于介绍,她在国内很多知名医院了解到,这么大的鼻中隔穿孔几乎已无法修补。

  几个月前,记者初次见到肖于,隔几分钟,她就得用餐巾纸去清除痂皮,一个小时左右就用完了两包餐巾纸。

  去年11月,不堪折磨的肖于将附二院告上法庭。12月24日,重庆市渝中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肖于认为,鼻中隔穿孔是被告方手术失败所致,是一起十分明显的医疗事故;而且被告方未履行忠实告知义务:不告知手术可能有鼻中隔穿孔的风险,主刀医生临时更换;该事故毁掉了原告酷爱的播音事业,不得不每天到医院治疗。为此,她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续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6万余元。

  选专家选出疑问

  今年5月,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对该起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7月2日,做出鉴定结论,一致认定本例病术后鼻中隔穿孔事实存在,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手术后鼻腔感染及鼻腔黏膜变态反应等诸多因素所致。“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书详尽说明了鉴定过程:……6月23日上午患方1、医方1、医学会2参加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名单,患方提出当事医院及××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回避,医方未提出回避专家。抽取专家组学科为耳鼻喉科,共5名专家组成。……6月24日向专家递送鉴定材料(专家组成员中医方1号、8号正式专家外出开会不能参加,起用医方5号、3号候补专家,但5号候补专家也因事不能参加,医方候补专家用完,故起用患方7号专家,医学会抽取的9号正式专家本提出因与本争议案有利害关系需回避,起用2号候补专家,但2号候补专家因手术不能参加,医学会候补专家用完,起用医方3号候补专家)……。

  但对看起来非常公正的专家选择,肖于却认为,其中存在制度性缺陷。

  肖于介绍说,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名单时,患方认为,应排除附属于同一大学的附一院、附二院专家,但如果按此条件进行排除后,剩余专家已经不足以组成5专家鉴定组。因此,只排除了手术医院。

  她介绍了一个细节,由医学会抽取的9号正式专家是主动回避的,该专家是参与手术的医生李康泰的哥哥。手术医生的哥哥怎么会被选择为鉴定专家?医学会是如何审定专家的社会关系?假如9号专家不主动回避,如何避免哥哥给弟弟做鉴定的情况发生?

  “本次鉴定的专家库的数量非常少。根据规则,如符合条件的专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不得不放弃一些原则来组成鉴定专家组,这样就有可能影响鉴定的权威性。”肖于说。

  看病历看出疑点

  在肖于看来,自己质疑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是有道理的,因为她心存一系列疑问。

  肖于介绍说,5月份纠纷发生后,她们多次强烈要求院方封存病历,但院方拒不封存。9月初,院方才同意复制病历并加盖公章,但复制的病历中没有最重要的病程记录。而复印的原始病历记录中自相矛盾的地方很多:1、关于手术医生,某页写着手术医生为李康泰,马剑为助手;另一页写着手术师为马剑,助手(指导)为李康泰,究竟是谁做的手术?2、关于出院时的情况,病历中记载着:……于4月12日施行鼻中隔偏曲矫正术,手术顺利,偏曲矫正满意,术后止血、抗感染,换药等,病愈出院……;另一页写着:……患者再次要求出院,劝说无效,嘱出院后找当地专科医生继续换药……问题是,既已治愈,何须主治医生劝说继续住院?既需继续住院,又何来治愈之说?

  此外,肖于认为,她3×1.2厘米的大穿孔很规则,如果按院方和鉴定结果所说,是细菌感染所致,那又何以如此规则?难道细菌也通性?这一点,即使没有医学知识的普通也会质疑,从逻辑上推导,这只能是利器所致。

  最后,在“鉴定书”上写着,“患者术后体温增高及出院后5月13日复查鼻腔分泌物培养金葡菌阳性结果,提示术后感染存在。”但令肖于不解的是,这个细菌培养是鉴定的关键证据,患者自己怎么毫不知情?院方当时为何不告诉自己?因此,她完全可以怀疑院方提供的《门诊临床微生物检验登记表》中的细菌培养的真实性。

  记者前往附二院医务科采访此次医疗事故时,其工作员表示,该事故已经立案审理,一切需等法院进行裁决,因此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患者呼吁知情权

  目前,肖于正在提请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撇开这一具体的医疗纠纷中的孰是孰非,事件暴露出医疗事故中专家选择制度的一些问题,却值得关注。

  记者注意到,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但如果患者只知道专家的姓名、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这些信息,能否消除疑虑?而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患者对这些专家往往并不了解,这意味着具有以下可能:患者选出来的专家曾在医疗纠纷的当事医疗单位工作或者学习过,或者他就是医疗纠纷当事医生的同学……

  其实,《办法》已在这方面做出了规定:当事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或者当事的近亲属;(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是,在某个区(县)内,医院数量并不多,专家往往全来自一两家医疗单位,上述规定如何得到落实?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能得到真正落实?判定第三种情形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谁都愿意相信专家的公正、权威,但作为一种制度,能否完全依靠专家自己的道德约束?

  记者走访了近10位遇到医疗纠纷的患者,多数对医疗技术鉴定略有微词,呼吁能拥有更多的知情权,至少让他们知道该专家毕业于何处,其工作学习的主要经历如何等信息,不知这些要求能否得到满足?

中国青年报

200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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