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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为医务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卫生部在对该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以上是认定医疗事故的原则,在处理具体事件时,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您来信中提到的情况,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据此结论,以医务员在工作中有失误为由向当地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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