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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工伤,职业病三大杀手,民工健康谁保障

疾病,工伤,职业病三大杀手,民工健康谁保障

  访谈代表

  郑功成,全国大常委会委员,著名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专家,中国民大学劳动事学院副院长。

  农民工群体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环境差,受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由于基本没有医疗保障,他们在打工城市生病了能扛就扛。随他们漂泊到城市的妇女多是在家或找地下诊所生孩子,结果造成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较高,儿童疫苗接种率却较低。怎样保障这一庞大群体的健康权益?

  发展经济与健康安全不矛盾

  疾病、工伤、职业病是农民工健康的“三大杀手”。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会造成农民工身体素质下降,疾病多发。工伤对农民工的伤害往往以最惨烈的形式显现出来,而职业病带来的损害则是隐性的,潜伏时间长,而且容易留下后遗症。

  必须呼吁全社会改变漠视生命的现象,要推行生命和健康价值至上的发展理念。在这种以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经济发展和健康安全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大幅上升的态势,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健康保障问题。

  应该对农民工进行分类

  农民工这个称呼太笼统了,应该对他们进行分类。如果不分类,任何一种医疗保障措施都不可能完全有效。所以,理性的方法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健康,构建多元化的健康保障类型,这一点在现在及今后相当长时间都不会改变。健康保障可以多元化,但是不要有漏洞,使各种类型的农民工总能找到一类适合自己的健康保障,不能让农民工因为健康原因陷入绝望境地。

  农民工起码应该分成三大类: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大约占15%到20%,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已经变成产业工的一部分。

  第二类是季节性农民工,他们只在农闲的时候出来打工。

  第三类是大量的流动的农民工,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岗位,这部分占到农民工的60%以上,他们将来有可能转化为市民,也有可能继续当农民。

  要建立多元化健康保障体系

  因职业造成的伤害应通过工伤保险来解决,进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由雇主承担责任,这对三类农民工都是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已经施行,但是目前保障的不够,因为工伤保险是以劳动合同、以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以参加保险为条件的,而很多农民工根本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政府要加强劳动监察,敦促用单位雇的时候要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雇主或用单位要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用工伤保险把健康风险变为固定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这样农民工就有保障了。

  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搞临时性的工伤保险是不理性的,他们是产业工的一部分。要寄希望于户籍制度改革,把他们纳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季节性的农民工只在农闲时才出来,平时大部分时间呆在农村,应把他们纳入正在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对于流动性的农民工,国家很难较快出台相应的政策,但是有几种方案是可以选择的。第一种方案是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建立过渡性的互助的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农民工缴费、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形成一笔基金,解决农民工的大病统筹问题。第二种方案适合于商业保险比较发达的情况,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加入商业保险来解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这两个方案政府都要承担主导责任。第三种方案是发展社会化的医疗救助事业,比如慈善事业,特殊情况下给农民工一些补偿,另外各个城市都在发展面向城市市民的医疗救助,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对农民工开一个口子。

  其他困难群体怎么办

  对于其他困难群体,也要进行分类。农村中的困难群体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里的困难群体,如下岗职工,首先政府正在开展医疗救助行动,由政府财政掏钱,在特殊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帮助,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社会掏钱,通过慈善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体实行免费或低费看病。第三,现在正在研究如何发挥困难职工个账户的作用,把职工个账户的基金也统筹起来,这样风险就分散了。

  不光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

  农民工和下岗工的职业伤害,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他们的健康问题如果是因为职业原因引起的,应该上升到雇主赔偿的地步,通过强制性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来解决,而这又以规范的劳动合同和有力的劳动监察为基础。所以他们的健康保障问题不光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还与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密切相关。中国目前处于复杂的发展变化的时期,不可能用一种统一的制度解决所有困难群体的健康问题,必须探索多元的解决办法。目标是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但这有可能是一个长远的目标。

  数据链接

  据最新统计,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员已达9400万,预计今后10年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口总量将达1.76亿。

  农民工大都进入非公企业和建筑行业,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及处于弱势,许多农民工未与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犯现象时有发生。

  据浙江妇联调查,外来务工妇女与用单位口头协议和没有任何协定的分别占42%和14%。劳动时间长,经常性超限度加班的占40.4%。一些企业对有毒有害工种缺乏防范措施,大多数外来务工妇女没有劳动保险,女工“四期”保护没有很好落实,孕妇被解雇的现象屡见不鲜。(

来源:<a href=http://www.xxmy.com>健康</a>报

200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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