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同性恋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将开审
一个极其罕见的利用酒吧作为平台,组织无业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团伙,前不久落入法网,酒吧老板涉嫌组织卖淫罪面临指控。记者最新获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将于本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另悉,这类案件在江苏这还是第一起。
初开酒吧遇上“同志”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有个名为“正麒”的演艺吧。“正麒”在同性恋圈子中名气很响,因为“正麒”提供“靓仔”从事色情服务。该演艺吧老板,名叫李宁,1970年10月出生于南京。
据检方指控: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在起诉书中还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
犯罪嫌疑人李宁从1997年开始就涉足娱乐业,据他供述:“1997年,我和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个红都酒吧,而当时赵某就是个同性恋,他经常喊一些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随后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后逢拆迁,李宁在朋友洪某的资助下,在南京双塘附近又开了红都酒吧,后该酒吧存在男扮女装搞色情表演而在1999年9月被查封。
同年12月,李宁租了南京健康路某歌舞厅的二楼,开设了“金麒麟”茶酒轩。与此同时,一心要将酒吧做大、做强的李宁又租用了廊桥茶社后改为“廊桥”酒吧。其后,“金麒麟”、“廊桥”面临拆迁,李宁再次租用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于2003年7月31日成立了“正麒”演艺吧。
武汉遇上得力助手
2003年元旦,李宁与朋友到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这次相识,为李宁日后走上歧途埋下了伏笔。据李宁交代:“因为我经营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酒吧因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就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务,后就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临别时,我将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
回到南京没几天,李宁就接到刘某电话:“我想来南京看看,这里公关能不能干。”见刘某这么快来帮助自己,喜出望外的李宁在中央门车站接到刘某后,赶紧将他带到“廊桥”酒吧,李宁告诉刘某:“以后公关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给你了。”
制定规章“严格管理”
刘某上位后决定大展拳脚好好干一下,刘想办法找到一些坐台的男公关,并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并将他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公关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并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李宁供述道:“刚开始,就是刘某和他从武汉带来的小黄出台,因为刘某认为对招来的人不了解,万一将这些招来的人喊出台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高薪诱饵广招“靓仔”
5月,李宁在朋友沈某的建议下,决定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多招人,从中多收报名费,另外就是给他的酒吧找一些公关先生。后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抵押金。其实这些“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干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没干几天就走了。
做“皮肉生意”,让李宁尝到不少甜头,短短几个月,就获利十多万元。“正麒”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助手离去再拉帮凶
谁料在2003年7月,刘某突然失踪,李宁接到了刘的电话:“南京这几天风声紧,我害怕被抓住坐牢,所以不辞而别了。”
虽然刘某突然离去,但李宁却未就此收手,他喊来酒吧里的一个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内幕的冷姓男服务员:“我提你为副领班,你把公关的事情管起来,我赚到钱决不会亏待你。”
随后,李宁将自己早先偷偷从刘某处抄来的公关人员管理制度交给小冷,让他照此管理。于是小冷当上了管理者:只要酒吧里来的客人看上了哪个公关先生,就要先告诉小冷,然后小冷让公关先生出台,等公关先生回来后,小冷再收取出台费。
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
“靓仔”自曝服务内幕
今年刚满20岁的江苏泗阳男孩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经过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第二天晚上,张军在酒吧上班时,从其他公关先生处得知“这是个‘同志’吧”。当天,酒吧老板就让他出台,他表示做不来,但老板讲“做不来也要做,既然来了就要做,否则身份证和押金都没有了”,张军“心里害怕就出台了”,后来再也没提过不干。
张军供述:“2003年8月15日晚9:30,一个名叫Darling的中年外国人来到酒吧,他身高1.7米左右,满头黄发,喊我过去喝酒,他还我取了个外国名字叫Jick。后来老外带我出台,来到他位于南京的家中,他等我洗完澡后就表示想和我‘做爱’,并表示可以多给我一点钱,但我还是不敢做,随后我就提供了其他程度较轻的色情服务项目,他给我100块钱,然后我就走了。而10天前,我给他提供同一种‘服务’时,他给了我200元。”
张军还说道:“干我们这一行,客人点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关先生必须要去,否则就会遭到酒吧里保安的殴打以及‘开罚单’,第一次不去,罚80元;第二次就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公关先生服务内容大致分为‘平台’和‘出台’,‘平台’就是在酒吧里陪喝酒拿小费,‘出台’就是出去提供色情服务。”
案情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8日,李宁等人归案。警方根据李宁等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到立法机关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但另一名姓冷的组织者却闻风而逃。(文/秦刑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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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2004.02.04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