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康乐生活 >
假日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http://www.xxmy.com ] 点击数: 【字体:
自我国每年实行节日长假以来,出行旅游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假日休闲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使在长假期间准备出游的市民能"明明白白消费"且更好地依法维权,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特作如下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促销样式多,仔细辨广告

提示一、规范的旅游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地址等详实内容。

不规范的广告往往缺少上述内容,仅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某某旅游咨询公司"的名称,这些大多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机构所为。按此参与旅游活动,旅游质量无从保证,游客的权益将无以保障,对此游客应有足够警惕。

出游认资质,报名看证照

提示二、旅游者出游可选择旅行社。

参加旅游团报名时要注意查看旅行业的"照"和"证"。即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国家旅游局或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为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权益,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还专门向具有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发放了载有编号的"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报名点"铭牌。请旅游者认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不要到未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和其他机构报名出游,以免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上海全市共有32家国际旅行社及所属的营业部可经营出境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出境旅游。

合同是根本,发票不可少

提示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合同对旅游内容、费用、退团、合同变更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旅游者应对合同的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的标准、交通工具的标准、餐饮的次数和标准等等。

合同和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游客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并妥善保存好,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旅游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报名签约时应明白团费价格构成,自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旅行社和导游都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购物活动(包括地点和次数)应在合同中明示,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

消费要理智,守法最重要

提示四、旅游者要依法维护权益。

旅游者须遵守我国及相关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参加自费项目不要违法,在旅游过程中不要参加黄、赌、毒活动,若参与这些活动造成的任何问题,后果都由旅游者自己负责,不要轻信当地地接社导游出示的供游客选择的所谓某国某地旅游部门推荐的"自费项目表"。

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出游报名所在地的市、区(县)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投诉时效为90天。旅游者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页面功能 【参与评论】【打印文章】【网上投稿关闭窗口
上一编:旅游度假十忌(图)
下一编:丛林探险多注意
精彩推荐
最新更新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