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我国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已达1668个。其中有12个品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品种,1656个品种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品种,涉及全国883个中药生产企业;与此同时,依法撤销和中止了24批共1530个中药品种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中药品种保护工作是在全国中药品种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旨在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品种生产权益的行政措施。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条例》是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自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自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成立以来,在保护品种质量标准提高,保护企业生产条件改进及保护品种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中药品种实施了有效的行政保护,对不符合有关条件和规定的中药品种,依法撤消或中止了其生产批准文号。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和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主导品种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推动了中药行业集约化经营模式的形成,改善了企业间无序竞争的局面,规范了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在促进药材资源的合理应用,提高中药品种的整体质量水平、逐步实现中药现代化等方面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据获,国家中药延长保护品种的审评工作于去年正式启动“颈复康颗粒”和“腰痛宁胶囊”等208个品种再次获得7年的延长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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