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消费警示:消费者应提高识别虚假药品广告的能力,增强自身维权意识,谨防不法厂家和经营者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指出,虚假药品广告是指厂家和经营者所发布的未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号或擅自篡改审查内容的药品广告,消费者在识别虚假药品广告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
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
如防疫制品、试生产期的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艾滋病药品、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用药、戒毒药品等。
缺少药品生产批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10位数,前6位为审查年份、月份,后4位代表药品广告序号。
超出有效期的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的有效期为1年。
对用下列用语来表示的药品广告要多个心眼。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有病治病,无病预防”、“无任何副作用”、“根治”等不科学的表示功能的断言。另一种是用绝对化的语言来表示药品的广告,如“最新技术”、“国家级新药”、“药之王”等。还有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治愈率百分之xx”、“有效率百分之xx”、“获得xxx最高、最新奖项”等的广告。
使用科研、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使用儿童名义或形象,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的。
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画面的。
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药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的需要,或增强性功能内容的。
含有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广告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