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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诊断依据和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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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诊断为糖尿病: 
    · 有典型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糖高于11.1毫摩尔/升(200毫克/分升)。 
    · 查空腹血糖时,两次或两次以上高于7.8毫摩尔/升(140毫克/分升)。
    · 空腹血糖不超过7.8毫摩尔/升,怀疑为糖尿病者,可做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服糖后2小时血糖超过11.1毫摩尔/升。若无糖尿病症状,尚需另有一次血糖超过11.1毫摩尔/升。上述血糖值为静脉血浆葡萄糖浓度。

  
    1997年美国糖尿病协会提出了糖尿病诊断的新标准:
   
    · 有糖尿病症状,并且任意血糖≧11.1毫摩尔/升。 
    · 空腹血糖≧7.0毫摩尔/升。 
    · OGTT2小时血糖≧11.1毫摩尔/升。OGTT仍按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进行。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患者,在另一天重复上述检查,若仍符合三条标准之一者即诊断为糖尿病。

    OGTT服糖后2小时血糖高于或等于7.8毫摩尔/升,但又低于11.1毫摩尔/升诊断为耐量低减。空腹血糖高于或等于6.1毫摩尔/升,但又低于7.0毫摩尔/升诊断为空腹葡萄糖受损。对怀疑有妊娠糖尿病者,采用100葡萄糖耐量试验进行诊断。100克葡萄糖耐量试验的结果按美国国家糖尿病资料组审定的O’Sulivan标准作出诊断,诊断标准见表1。 
    表1 O’Sullivan诊断标准(静脉血浆)
    时 间 空腹 服糖 100克 1小时 2小时 3小时 
    血糖 (毫摩尔/升) 5.9 10.6 9.2 8.1 
    血糖 (毫克/分升) 105 190 165 145 
    诊断成立 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列数值 

    妊娠糖尿病采取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诊断标准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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