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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存在并不一定合理,但一定有理由。 本人简介 名字:红红 工作:性服务者/兼性理论家 地址:一切需要灭火的地方 电话:139×××××××× 承诺:物美价廉,实惠安全; 送货上门,服务至佳。 上面就是我的一张名片,当初我来到这个城市里的时候,我并没有想到我会走上这份工作岗位,这是一份遭国家法律禁止和社会伦理批判的工作,我每天感觉到没有人格和尊严。因为我的这份工作,说得文明一点是服务业中的工作者,说得世俗一点是卖淫女,一般经常被叫做“小姐”。 我的名称有很多,有称妓女、表子、应召女郎,也有称黄色娘子军,性服务工作者、消除队员等,还有称“鸡” 、“鸡婆”的,一般是被称为小姐。 有人错误地认为“一个男人是天生的嫖客,一个女人是天生的妓女”,我倒并不完全赞成这种说法,因为我们小姐只是女性总人数的极少部分,我们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行为。 我想为妓女这个名称下个定义: 妓女是指为获得实利(金钱等)而进行感情冷漠的乱交的女人,说白了,我们就是提供性服务,从而赚得报酬和其它利益,金钱和性交之间的直接联系是判断我们的关键因素。这样能够将妓女与情人、妻子相区别开来。 但是我觉得这种定义也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个公司老板带着他的女秘书因公出差,在他们住宾馆的时候,发生了性关系,这种关系是女秘书为了实利(如金钱、工作、晋升),并且感情冷漠,我们依然不能把她视为自己的同行。 有时候我觉得,如果按照上述给我们妓女下定义,会发生很多笑话。比如,为了金钱而嫁给一个她不爱的男人的女人,我和这些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只不过是“零售”与“批发”之别,我们的性行为都是对男人的服务,我有许多顾客,按件和契约行情付酬,而这些妻子只是终身受雇于一个男人,按照婚姻法领取报酬。 所以,我认为把我们定义为“妓女是指为获得实利而进行感情冷漠的乱交的女人”,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需要完善和补充,不知你又是如何下定义的。 对我而言,被一个男人嫖和被一百个男人嫖有什么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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