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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男人和女人的区别似乎只剩下生孩子了。”这话让某些男人说出来,语气或酸、或调侃,言外之意嫌女人能干、跋扈,以致“雌雄不分”。如果事实如此,身为女性,我一定毫不犹豫地为女性欢呼,但我知道,我不宜高兴得太早,我认为,对于现状的正确理解是,只有在生孩子这件事上,女人还有点让男人不得不听的发言权。 但就这么一点点女性独有的发言权也让某些人感觉不快,思考逻辑是,孩子又不是只有一个卵子就能孕育出来,凭什么女的想生就生,想不生就不生?这样委屈的情绪推导下来,就出现了丈夫告妻子侵犯他生育权的“新闻”。这则“新闻”的结局如何,我不清楚,而且根据我个人的经验,这类以“据说”开头,以化名展开,“落款”是“摘自”哪里哪里的“新闻”,对其真实性,我一向持“宽容”态度。但这类不快或愤慨肯定是有的,君不见,关于“男人有没有生育权”的讨论此起彼伏,总能引人注目。在这个标榜“眼球经济”的时代,能引人注目是多么不容易的成功。 去年年底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调节”一章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哈,有人开始欢呼,“男性生育权首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男人想要后代,没人拦着,只要有能力,并服从计划生育。但是像丈夫告妻子“擅自流产”这一类,就不叫生育权。天下之大,何处无芳草,人家不想生,你还非得让人家生,这种行为只能叫无赖。 近来有一则广为传播的女名人离婚官司,照例也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官司判得咋样不说,听到的一些闲谈比较有趣。支持男方的观点之一是,为了妻子的事业,人家都这么大岁数了还没要孩子,这是多大的牺牲啊,离婚财产当然要多分。全面的情况我不掌握,要是单指这一条,我想是站不住脚的。支持妻子的事业发展是爱情的表示,想要孩子,妻子的情况又不允许,可以换人啊,何须“自我牺牲”。就算一时被爱情冲昏了头,当时也是“真实意愿”的表示,要是按结果回头找补,这、这、这,让人怎么说呢。 耳闻目睹种种关于“男性生育权”的反应,我感觉,法律所认可的和欢呼者的理解相去甚远。欢呼者反对让女性“一言堂”,说白了,不外乎是想自己来个“一言堂”———决定跟哪个女的生,哪个女的就得给他生,不生我就告你“侵犯我生育权”或者是事后索赔“生育权牺牲费”。 其实在生孩子这件事上,女人并不想搞“一言堂”,最多也就是“一票否决”而已,和男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刚好一样。 由于迄今为止,“生”孩子这件事还是由女性垄断,所以这点小小的不自主,男人们还得忍受着,要不就学史瓦辛格弄个受精卵放进肚子里,自己生。但史瓦辛格演的是个科幻搞笑片,现实中能否照搬这个方法,还是未知数。并且由哪个女人提供这个卵子,是不是也将牵涉到“生育权”的纠纷?多此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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