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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被查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了“二奶”。“性贿赂”正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同样,“泡妞”亦成为现在某些人在商战、官场“公关”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上流社会”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 据农村新报报道 近日,在江苏常州召开的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金卫东递交给该研讨会一篇论文,提出希望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什么叫犯了“性贿赂罪”呢?简单地说就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女色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的行为,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种行为应立法制裁。 他们认为,就诱惑力而立,“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并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但目前我国刑法对“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为此,有关人士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 愈演愈烈的权色交易 有媒体报道,在去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被查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了“二奶”。有评论说,当今官场中,金屋藏娇之类的“风流事”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的贪官污吏,不仅有“二奶”,还有“三奶”、“四奶”,问题是他们哪里来的钱去做这些风流韵事? 南京市车管所原所长查某在一夜之间就侵吞自任总经理的公司小金库资金110万元,他在一年之间参加高档宴会和舞会近400次,花在女人身上的钱多达70万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另一家公司报销的。那么给他报销这笔花账的公司算什么呢?算“性贿赂”吗? 近几年,几乎所有大的腐败案件除了严重的经济问题之外都会有“色”在起作用。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与“性贿赂”有关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 月亮和星星在一起贪官和情妇在一起 当今的贪官之所以容易栽倒在权与色之间的肮脏交易之中,大致有以下这些原因: 一是社会观念的变化。五六十年代,人们普遍“谈色就变”,觉得一旦自己和一些与性有关的事件牵扯到一起是非常难堪的。如今的社会却大大不同,人们不仅对婚外情异常地宽容,性追求也成了一种“合理需要”,不用再特别地遮遮掩掩了,“泡妞”成为某些人在商战、官场“公关”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上流社会”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 二是有的贪官在金钱上可能会“守节”,而遇到了性就成了色的牺牲品。且现在的官员还是以男性为主。有人内心里并不把好色当成什么大事,他们多在当官之前没有权没有势,条件不具备,而一旦升了官,有了“作案”的条件,就会大胆尽情表现其欲望。 三是禁不住不法商人的“肉弹”进攻。江苏某县有个“养鳗大王”,在不到4年内获得贷款竟达12亿元之多(其中有1.8亿元无法追回)。被他拉下水的干部有1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科级及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为什么这个“鱼贩子”有这么大的能耐?他靠的就是“金弹”和“肉弹”。前者是用重金贿赂,后者则是色相勾引。“色情攻关”,这一招数尽管低劣,居然还百发百中。 四是少数做官的人需要情妇来填补满足自己感情及身体上的空虚和要求。比如说“59岁现象”,对个人来说,那是人生的一道坎儿。要从工作岗位上永久地退下来,个人面临角色的转换时期,事实表明,少数官员正是在这样一个关口,经受不了利益的诱惑,抓住“最后的机会”,利用制度的漏洞,铤而走险,大捞一把。在“59岁现象”中,职务犯罪与年龄之间有着必然的对应关系。而“59岁现象”之后,接着又有了“39岁现象”,最后又出了个要警惕“26岁现象”。比如某市一个区的检察院最近三年来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9人,他们案发时的平均年龄为25.6岁,这部分人占该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总数的17.6%。于是“26岁”便成了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少数官员经过一番拼搏最终有了个较高的位置时,奋斗时可以不顾的感情及身体需求就会越来越强烈起来,而这时他们的伴侣可能也已没有了年轻时的魅力和温情,他们需要玉人佳丽来填充他们心灵上的空虚。 用性来行贿连“赃”都不能退谁在开发“肉体资源”? 用性来行贿,根据所求事情的轻重,官员职位的高低,涉及金额的多少,行使贿赂的女人也会相应地分成三六九等。 其中,最低等也是用得最多的就是去色情场所嫖娼。“想要事情办得快,就得陪头儿逛逛那(儿)”,这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有人有钱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权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后面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在这里权、钱、色,相互置换,从而达到相互满足的目的。 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分等级的,而接受性贿赂的领导干部也往往会因自己身份的高低而产生“分等级”的需要。据知情人透露,领导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秘性比较好的地方。比如今年6月2日,北京破获的一起别墅卖淫嫖娼大案中,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管理极其严格,别墅实行会员制,非熟客不接,并严密保安。 还有再高级一点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贿方会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色“小姐”,再找一个条件佳上档次的幽静之地供官员享乐。比如一个私营企业主窥知大贪官胡长清有好色的特点后,便主动陪胡前往珠海嫖妓。有的甚至将卖淫女空运到南昌,通过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巨大的商业利润。 上述这些“小姐”利用自己色相换取来的是有限的金钱,可以说成了老板的行贿工具。还有一种“小姐”则摸清情况后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毛遂自荐地做起某些领导的“情人”。这时领导手中的职权已经不仅仅能为自己带来挥霍享受的方便,更是情人手中的“招财法宝”。 “性”可以用来贿赂吗?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表示,现在“性贿赂”的大量出现是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关,过去金钱对人们构成的诱惑很大,那是因为谁都没钱。而现在,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能使一些官员为之动心了,这时“性贿赂”就显示其威力来了。 提出依法治理“性贿赂”的一介书生金卫东是主攻刑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今年只有32岁。他说,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3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虽然,我国在惩治贿赂方面已扩大了主体范围(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进而扩大至单位法人),刑罚严厉程度也在扩大,但是还必须扩大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贿赂”等这样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白与死角,即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不利于当今我国的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罪的打击预防。 金卫东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说,无论在本质特征及其目的上,如同财物犯罪一样,“性贿赂”也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我们发现,在对很多贪污腐败的官员罪状宣布文字中总会出现这样的话:“大量挥霍公款,腐化堕落、生活奢糜……”什么是“生活奢糜”?谁都很明白这一评语的潜台词究竟是什么,但难道就只能够如此表述而无法正式地将其作为一条罪责提出吗?有关专家认为,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可以防止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问题或用党纪、政纪来规避法律,最终使之难逃法律制裁,而且加强了对贿赂打击的深度和广度,并强化了有效防御作用。 法律专家看“性贿赂” “性贿赂”罪能否纳入我国刑法呢?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和北京大学研究犯罪学的白建军教授都表示近期关于这项法案的确立通过几乎是不可能的。 两位专家指出:提出新确立一个罪名,属于修改刑法范畴,在规程上讲,一项法律的确立,首先必须经过大量的例证,武延平表示必须有大量的案例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性。 另有一些专家认为即使有了大量的案例研究,还需要提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而这又是一套复杂严密的过程,检察院等部门都会对此议案作出自己的判断。 据悉,我国《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而我国则没有把“性贿赂”作为一条单独的罪名,“贿赂就是贿赂,没有什么单独的‘性贿赂’的罪名”,一位认为没有必要单独为“性贿赂”立法的法学界人士这样说。 “性贿赂”会不会被纳入刑法,是否是书斋中的假想?面对越来越多的“性贿赂”,是否需要立法予以制裁呢?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表示,该罪的取证方面有难度,很难对卖淫、不正当的性行为及以换取权力为目的的“性贿赂”加以界定和区分;在量刑方面,传统的经济贿赂罪可以用受贿的多少来决定量刑的轻重,而该罪却很难找到一个尺度,但有可能量刑方面会较经济贿赂犯罪轻一些。所以该罪名进入刑法还有待论证。 另据一位法学教授介绍,我国1996年修订《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终未通过。因为在国人的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这位教授认为,“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独立设立一个“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道德法庭来审判,或予以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最高检:“性贿赂”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日前在北京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赵登举说,近年来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拖下水,并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说:“‘性贿赂’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据媒体近期的报道,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涉及“性贿赂”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有专家说,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应理解为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 不过,要将“性贿赂”真正纳入法律范畴,还需要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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