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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药吃成四肢麻木受害者获赔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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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淄川8月31日讯本报7月7日以《吃药吃成四肢麻木》为题报道了城南镇的王某在镇卫生院吃了医生开出的药后,竟然变得四肢麻木、行动不便,王某一怒状告卫生院的事。淄川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4·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月6日,王某因患皮肤病到被告城南镇卫生院处就医,被告方大夫给王某诊断后,便给王某开具处方:服用银屑丸。被告服用12天后出现了面目肿胀、手脚麻木、行走困难的异常现象,后经诊断为末梢神经炎,该病与王某服用药丸有关,法医鉴定病情构成7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所购进的这种银屑丸是从河北一个体行医者赵某处购进,该银屑丸未经任何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而是赵某自行配制的药丸。
法院认为,王某到被告处就医,被告给他使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土制药丸,该药丸所含成分种类和成分含量多少、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有毒副作用、其毒副作用的大小均不知,根据有关规定,此类药丸是禁止销售的,被告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销售,致使原告服用该药丸出现病变并致伤残,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城南镇卫生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记者 李科 通讯员 树民 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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